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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试论金融监管<?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金融

  

【摘要】金融监管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金融稳定。本文从多个方面分析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简要介绍了金融监管的类型。并联系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很多缺陷,提出了改善金融监管方式、完善法律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是建立有效监管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
信息不对称  

  

    一、什么是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二、为什么要进行金融监管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国际上,金融市场动荡不定。如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巴林银行倒闭等等。这些都告诉我们加强金融监管,规避金融风险,使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金融危机的爆发启示我们,正是由于人们对金融体系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才使经济遭受重大损失。鉴于金融体系存在着脆弱性,金融监管当局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防范和减少金融体系风险的产生与蔓延。所以金融监管是有必要的。  

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社会利益的角度  

现代的社会并不存在纯粹的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不仅不能完全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有时还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社会福利的损失。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当某一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存在着某种外资效益是,其自我运行所追求的利益目标就有可能与社会利益目标发生冲突。这就需要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使其行为尽量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金融风险角度  

首先,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与一般企业不同,高负债率——资金主要来源于外部——是金融业的特点。以银行业为例,其资本只占很小的比例,大量的资产业务都是靠负债来支撑。在其经营过程中,利率、汇率、负债结构、借款人偿还能力等因素的变化,使得银行业时刻面临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成为风险集聚的中心。而且,金融机构为获取更高的收益而盲目扩张资产的冲动,更加剧了金融业的高风险和内在不稳定性。当社会公众对其失去信任而挤提存款时,银行就会发生支付危机甚至破产。  

其次,金融业的风险具有较大的连锁效应,金融机构作为整个社会金融活动的中介和信用网络的基础,金融机构的风险极易扩散,最有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通过金融恐慌引起市场丧失信心,最终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发生。进一步,由于现代信用制度的发达和国家之间经济的密切联系,一国的金融危机还会影响到其他国家,并可能引发区域性甚至世界性的金融动荡。
再次,金融体系的风险,直接影响着货币制度和宏观经济的稳定。信用货币制度的确立,在货币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极大地降低了市场交易的成本,提高了经济运行的效率。但与此同时,实体经济与货币供给的约束作用也越来越弱;货币供给超过实体经济需要而引发通货膨胀的过程一直对许多国家形成威胁。存款货币机构的连锁倒闭又会使货币量急剧减少,引发通货紧缩,并将经济拖入萧条的境地。  

(三)投资者利益保护角度  

在设定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价格可以反映所有的信息。但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信息不对称分为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在金融交易发生之前,贷款人可能害怕由于对借款人的情况了解不够而遭受损失,两者在价格上无法达成一致。在金融交易发生之后,借款人可能用贷款人的资金从事风险更高的业务,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体系的运行是缺乏效率的。由于信息不对称,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息不完全了解,监管要付出成本,以及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信息的真伪难以辨别,使得贷款人的利益和风险受到影响。相对于零散的投资者,金融中介有相对的优势处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这种优势业只是相对的。金融中介监管作用的发挥也受储蓄者对金融中介的信心以及金融中介对借款人监管的效率两个条件的制约。  

(四)金融主体的非理性  

在金融市场上金融主体绝大部分是有限理性的,一旦其决策失误,就会遭受损失。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金融市场的主体可能会盲目跟随主流,就像羊群中的羊一样,这就是“羊群效应”,也是金融主体非理性的表现之一。在金融市场上,人们常常对市场上的信息会忽视。当市场受到某些不良因素的影响时,人们往往不敢根据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且他们对自己的投资决策怀有侥幸的心理状态。正是由于市场主体容易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就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使金融市场变得复杂而动荡。因此就更加需要对市场进行监管。  

(五)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性  

利率、汇率、股票的价格是很容易变化的。一些国家为了不受国际上的因素的影响采用固定利率和固定汇率制。当他们所采用的固定水平难以维持下去时,就蕴藏了极大的金融风险。有些国家采用的是浮动利率和浮动汇率制,不对其限制,这样就会导致金融资产价格的过渡波动,过渡波动也会使金融市场受到冲击。而且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也非常紧密。当一方的价格发生变化时,多方的价格也会受其影响而产生波动。所以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从东南亚金融危机我们就可以看出危机的传染力度。只有事先采取措施,才能防止危机的发生。  

三、金融监管体制  

  从目前看,经发展演变和调整后的全球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和双峰监管模式。就金融经营体制与监管体制的对应关系来说,目前国际上主要有四种对应模式: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我国和法国;
分业经营统一监管,如韩国;
综合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
综合经营统一监管,如新加坡、英国、日本等。短期来说,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经营体制未必一定完全对应,但长期看还是应该相对应。  

  (一)统一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统一监管模式指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至少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统一监管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而产生,也是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统一监管的典型代表国家为新加坡和英国。  

  统一监管的主要好处在于:有利于管理和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有利于获得监管的规模效益,降低监管成本;
有利于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一致性,减少多重监管。统一监管在监管金融集团时优势尤为明显,有利于全面评估整个集团的风险,实现有效并表监管。  

  统一监管的弊端在于:由于不同领域风险不同,监管目标并不一致,如果不对监管目标加以清晰界定,其监管效率甚至可能低于分业监管;
原有分业监管带来的法律法规不协调等可能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不能达到预期的监管一致性和效率;
缺乏监管竞争,易导致官僚主义;
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并蔓延到整个金融领域;
难以培养专业领域的金融监管人才。  

  (二)分业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分业监管模式建立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其基本框架是: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分别设立专业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  

  分业监管的主要好处在于:监管分工明确,能较好地避免危机的连锁反映;
能够集中精力监管某一个特定机构或领域,有利于提高监管专业化程度。弊端在于:第一,监管机构权力交叉重叠,金融法规不统一,降低了监管效率和监管一致性;
第二,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监管“真空”。这主要体现在对金融集团的监管,难以全面把握集团整体风险。如果各监管主体之间未能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易导致监管套利行为。  

  我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代表国家。有些国家在回归综合经营后,依然实行分业监管,但根据需要做出一些改进,实现某种程度上的统一,如美国的“伞”式监管。  

  (三)“双峰”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双峰监管建立在功能监管基础上,也就是根据金融监管的两大主要功能领域,即审慎监管(这里的审慎监管也包括宏观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一般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从这个角度上讲,双峰监管也是一种统一监管);
另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故这种模式被称为“双峰”模式,代表国家为澳大利亚。  

  双峰监管的好处在于:较好地解决了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两大监管目标之间的内在冲突,能够保证各自监管领域内监管的一致性,同时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与分业监管相比,降低了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和难度,与统一监管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弊端在于:可能存在监管上的“灰色区域”,也没有考虑到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难以有效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除了统一或分业,金融监管体制的差别还体现在中央银行是否参与金融监管。业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中央银行应该参与宏观监管,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但在中央银行是否应该参与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参与程度和方式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争议。这一争议无论在统一监管模式还是分业监管模式下都存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5年的评估报告中指出,如果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则该机构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可能性非常大。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实行统一监管体制的国家都分离了中央银行的微观监管职能。当然,仍有不少经合组织国家(OECD国家)的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而在非OECD国家,绝大多数中央银行仍然参与金融监管。  

  中央银行参与微观监管同样存在利弊两方面。其主要好处在于,一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具有较强相关性,有利于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二是有利于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如果中央银行不承担监管职责,没有掌握必要的监管信息,那么在进行援助时就会进退两难。  

  其主要弊端在于:第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一般说来,货币政策是逆经济周期操作,而监管政策则有顺经济周期操作的性质,这是二者冲突的根源所在。第二,同时担任银行监管人和最后贷款人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作为银行监管者,为了在可能的金融危机中不成为被指责的对象,在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时往往存在过度借贷倾向,从而引发道德风险问题,也具有通货膨胀效应。  

  从各国情况看,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整合与分离都只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运用正式还是非正式的监管权力。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金融监管者和负责金融稳定者都必须进行深度合作。事实上,中央银行无论是垄断金融监管职能还是完全脱离金融监管,都是不现实的。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形成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经营以及退出进行监管。王兵、胡炳志认为,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石全虎认为,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化程度还不高,金融体制和企业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银行监管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使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打了折扣。我国的金融体系确实存在很多缺陷。  

    (一)我国的金融体系缺少新的金融监管理念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对金融机构的运作管理过多,致使金融机构缺乏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这对金融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差,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了剥离不良资产,我国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还是有很多新的不良资产产生。由此看来我们的监管方法还是落后的。所以我们要用新的理念来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尝试用新思路来管理我们的金融市场。让金融机构变被动为主动,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二)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金融市场缺少约束力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所以各个金融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因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金融市场运行非规范化,市场上就会产生很多非公平的交易和不正当的竞争,经济主体的利益遭受损失,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信息、做假账。我们应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主体的利益,使金融市场在良好公平的环境下运用多种手段,提高盈利水平,应对国际竞争。  

    (三)信息披露不完全,信息公开性差  

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对金融监管的作用时非常明显的。准确、及时、全面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金融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它是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管理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集中体现。因此,一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度应与该国的市场化程度相适应。鉴于我国经济目前所处阶段,信息的公开程度是很差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披露不完全,有的甚至做假账。由于没有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金融机构的报表数据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监管当局的分析就会有一定的误差,所以其提供的信息缺少参考价值。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成为金融发展和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  

五、金融监管失灵问题  

政府监管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市场缺陷,但同样也会面临"失灵"问题,即政府管制并不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以监管失灵来否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至少从实践来看是不成立的。但在推进金融监管时,不把“失灵”问题置于考虑、权衡之中也不利于监管。  

(一)监管者的经济人特性: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管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者,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具体的个人利益。但具体到单个的监管人员来说,由于也是经济人,也具有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很容易被某些特殊利益集团俘获,并成为他们的代言人。  

(二)监管行为的非理想化:尽管监管者主观上想最大限度地弥补市场缺陷,但由于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并不一定能达到理想化的目标  

(三)作监管者的无约束:为监管制度的制定者和实施者,金融监管机关处于独特的地位,它们几乎受不到来自市场的竞争和约束,也就没有改进监管的压力和动力。这必然会导致监管的低效率。而且,金融监管机关具有政府部门的科室结构,其运作机制和一般的政府部门也无大区别,极易导致监管部门的官僚主义行为。  

    六、现有效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一)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照西方的监管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的监管体系要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监管机制。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应该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建立内部监控制度,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充分发挥各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在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监管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防止不正当的竞争,规范金融行为,实现外在约束和内在自律的统一,使金融机构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按国际化标准建设。建立符合国际要求的监管制度和监控指标体系,培养一大批监管专家,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淡化地方政府干涉,提高监管效率。以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上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初步建立了金融法制框架。但当前金融法规还存在着前瞻性不强,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等问题。某些重要领域还处在空白阶段,如基金法、期货法,是有待加强的金融监管重点。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金融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制定的法律细则要具有可行性。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没有可操作性,那就失去了其真正的意义。所以我们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修改法律,对不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和删除,以及增加新的法律条款。我们还要加大金融执法力度,对于违规违章的操作要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处理。金融监管部门要忠于职守、整顿纪律。提高金融队伍特别是管理层的素质。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金融体系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三)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建设,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金融市场的主体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对其经营决策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衡量市场发达程度的标准。加强信息披露可以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这对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也产生了强大的市场约束力和推动力。同时,通过收集、评价和发布金融机构的经营和信用信息,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也为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有效的信息载体。在这种金融市场参与者了解信息的市场机制下,经营状况优良,信用水平高的金融机构比较容易获得和拥有广泛的客户;
而资产状况差,信用水平低的金融机构难以拓展市场,并有可能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最终将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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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红樱。金融风险与监管体系研究[J]。求索,2004(7)  

[3] 刘兴亚。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思考[J]。中国金融,2000(10)  

[4] 石全虎。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分析[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3(3)  

[5] 王兵,胡炳志。

论有效金融监管[J]。

经济评论,2003(4)  

[6] 王广谦。中央银行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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