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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财产家庭协议书5篇 "明智之选:家庭协议书在子女继承财产中的重要性"

“子女继承财产家庭协议书”是指家庭成员为规定子女继承父母亲等家族财产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家庭财产继承的有力保障,有助于避免家庭内部矛盾和争端的产生。

子女继承财产家庭协议书5篇

第1篇

家庭财产分配及老人赡养的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岁,现住_________。

_________,女,_________岁,系_________之妻,住址同_________。

_________,男,_________岁,_________市_________(职业)。系_________之夫。住址同_________。

上列当事人为赡养老人和财产继承一事,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精神,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经共同协商一致,并征得众关系人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1、老人_________随_________生活,负责照顾衣、食、住、行和医病等事宜。

2、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子女共同负担_________的生活费用。_________家中生活困难,每月负担_________元,_________生活较富裕;每月负担_________元,_________经济状况一般,每月负担_________元:_________因负担照顾_________生活,免于负担。各人应在每月初将应负担之款分别交给或寄给_________,用来安排_________生活。

3、现有座落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宅院_________座,有住房_________间,铺面_________向,连院落共_________平方米,房地产权所有证_________号(由_________保管)。分配如下:

北房_________间归_________所有;东房_________间和_________间厨房归_________所有;西房_________间和_________间贮藏室归_________所有;临街_________间铺面归_________所有。北屋可自住,可出租,但不能出售。非出售不可时,应尽量出售给其他协议人。

4、家中现有电视机_________台、家具_________套及生活用品归_________所有。_________百年后,作价给其他协议人,所得款项用作丧葬之用,不足部分由子女按第二条规定的负担比例负担。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次打印_________份。协议人各执_________份,报街道居委会和__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各_________份,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份。

子女继承财产家庭协议书5篇

第2篇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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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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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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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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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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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每千元 元 附加盗窃险:每千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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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上述全体家庭成员一致决定购买一处房产,并作如下安排和约定:

新购置房产位于省 市 区 路号,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价款元。最终状况以购房合同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定的信息为准。

购房款支付采用首付加银行贷款的方式。具体分担如下:

1、新购置房产首付款 元,由父母支付元(为父母出售位于省 市 区 路 号的房产(房产登记号或不动产权证登记号: )的款项),其余部分由女儿和儿子各负担元和元。实际款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实际款项支付为准,但不影响家庭成员对所购置房产所分配享有的份额。

2、新购置房产从银行贷款 元,由女儿和儿子根据银行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共同还款,具体还款比例为:女儿还款%,儿子还款 %。实际贷款金额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实际贷款金额为准;具体还款比例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不影响家庭成员对所购置房产所分配享有的份额。

家庭成员对新购置房产拥有共同产权,具体份额为:父母%,女儿 %,儿子 %。无论新购置房产如何登记,即,无论新购置房产登记在家庭成员一人名下,或部分成员名下,或全部成员名下,都不影响本协议全体家庭成员依据本协议关于家庭成员对新购置房产拥有共同产权及家庭成员各自享有上述产权份额的约定。

家庭成员根据情况或根据家庭成员的实际需要,可通过书面形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本协议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家庭成员各持一份。

第5篇

第一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第二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行动、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八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____%(农村____%),衣物及床上用品占____%(农村____%),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____%,农村农机具等占____%.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第九条 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松。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