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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分类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党员分类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严格党员管理的相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激励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奋力推动“金温江”在新时代实现新崛起,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规党纪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基层党组织对所属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党员分类积分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严格按照《党章》和党规党纪开展积分管理工作,每名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年龄大小,都应参加积分,接受党组织管理,接受党内外监督。

二是分类侧重、差异考核。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党组织和党员特点,有所侧重、突出特点进行积分。

三是公开公正、实事求是。作为积分事由的党员日常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党员如实申报,党组织准确认定,恰当进行积分。

四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积分管理的应用,应与党员教育和党员监督充分结合,应与党员表彰和党员惩戒充分结合,对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党员及时提醒、及时制止,对先锋作用发挥较好的党员及时鼓励、适时表彰。

第四条 党员积分管理分为村(涉农社区)、城镇社区、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医疗系统)、国有企业、教育系统、卫生医疗系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域,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实施,各镇(街道)党(工)委、各园区党工委、区直机关工委、区国资金融办党委、区教育局党委、区卫计局党委、区民政局党委等为主要责任单位,各党支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内容方式

第五条 党员积分管理针对不同领域,确定考核重点。

村(涉农社区)党员,重点考核积极联系服务群众,维护基层稳定,在推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扫黑除恶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城镇社区党员,重点考核积极参与基层治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在帮扶困难群众、参与志愿服务、推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机关事业单位党员,重点考核主动服务中心大局,爱岗敬业、履职奉献,在推动重点工作、联系服务基层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国有企业党员,重点考核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坚守国资安全,在钻研工作业务、优化企业治理、促进经营发展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教育系统党员,重点考核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重师德、正品行,在强化德育工作、提升教学质量、参与教育改革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卫生医疗系统党员,重点考核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在钻研医术技能、主动服务患者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非公有制企业党员,重点考核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推动改革创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社会组织党员,重点考核保证政治方向,帮助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第六条 党员年度积分共计100分,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基础积分80分、先锋作用积分20分。

基础积分包括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四个方面,全年总分为80分,采取减分制。

先锋作用积分包括工作圈先锋作用积分和生活圈先锋作用积分,全年总分为20分,采取加分制。

第七条 党员年度积分按加减分制每季度审定一次,每季度审定的加减分值全年叠加,同一事项只能计分一次,同一事项多次计分取最高值。季度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张榜公示不少于3天。

基础积分减分,按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书记)提出、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程序审定。

先锋作用积分加分,按党员个人申报、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书记)初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程序审定。

八条 党员组织关系在区内转接的,由接收党支部接续积分。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党员年度积分是进行党员民主测评的重要参考,测评之前需向全体党员通报积分结果。

第十条 党员年度积分和年度测评结果是年度组织评定的重要依据,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按以下原则作出评价、确定等次。

党员年度积分85分及以上,且年度民主测评结果优秀票达75%及以上的,才可评为“优秀”;

年度积分70分—84分,且合格票达60%及以上的,才可评为“合格”;

年度积分60分—69分的,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合计达25%以上的,应评为“基本合格”;

年度积分60分以下的,或不合格票达25%以上的,应评为“不合格”。

预备党员只确定积分,不评定等次。全年积分低于70分的,应适当延长预备期;低于60分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以下行为是负面清单,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相应等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评议,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视其情况按本办法办理;

受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党员;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或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党员和“合格”党员;

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开除处分后,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屡教不改的,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鼓动或带头参与非正常上访、无理上诉上访屡教不改的,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二条 组织评定的运用:

对评定为“优秀”的党员,可在推荐为评优评先表彰表扬对象、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培训、后备干部培养等方面优先考虑;对特别优秀的党员,要及时进行宣传推介,树立示范典型。

对评定为“合格”的党员,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进一步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帮助提高素能,鼓励争当优秀。

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党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党支部要安排专人进行谈话教育,指出问题和不足,明确整改方向,并指派优秀党员进行结对帮扶。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立足教育帮助,促进转化提高,按照《成都市温江区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规定的办法程序,作出相应组织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党支部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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