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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合同范文4篇 精选集体土地合同范本

集体土地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与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的土地经营权合同。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集体土地合同,本站为大家整理了一份详细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

集体土地合同范文4篇 精选集体土地合同范本

第1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上附着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甲方集体所有的闲置非农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民主决议通过受让于乙方使用。

第二条:使用权转让期限共____年,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第三条: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共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土地管理部门留档备查一份。

集体土地合同范文4篇 精选集体土地合同范本 第2张

第2篇

为充分利用xx乡冬闲田,发展经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甲方水田的冬季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种植泽泻,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将位于xx县xx乡xx村的水田xx亩的小春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用于种植泽泻。

甲方负责做好所涉及的农户工作,并造具花名册由各农户签字认可后交乙方存档。

甲方在大春收完水稻后不能把水放掉,小春季节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

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3篇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荒山荒地名称:xxxx(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xx年,从xx年 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xx元,共xx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xx元(大写:xx)。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xx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xx月xx日以前支付。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所有权;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

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元(大写:xx);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备存一份。

第4篇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新洲洲滩地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甲方将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 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土地 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 亩的,以 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林证字(20xx)第000671号《林权证》中新洲综合林场平面图。

2、新洲洲滩地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 %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至二0三四年 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 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 元,其中;

(1) 年至 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 万元( 元/亩 亩× 年)

(1)甲方同意将新洲洲滩地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 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 m3计算,作价 万元( 元/m3),中幼林按 株计算,作价 万元( 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 m3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 万元(按原值50%折旧计算)。

(1)乙方应付的 年至 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 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新洲洲滩地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 万元,余款542.1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 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元,乙方应于当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7、承包期限内,如遇自然灾害,上级或发包方给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应土地承包费义务和核发的抗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协助办理;

8、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给乙方经营,在 年 月 日前办理过户。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和资产转让费;

6、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8、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缓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税费减免及申请核发救灾款项;

9、承包期间,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率,乙方可以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农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

10、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11、乙方有权对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所得。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 个月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乙方有权直接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协议,甲方应予以协助;

5、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未支付承包金1%承担违约金。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2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八、湖北华林公司所租赁的土地到期后( 年 月底),甲方于 年 月 日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如不能及时移交,超过2个月,则乙方免除该土地当年租金,甲方并承担当年租金1%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鄂州市林业局、鄂城区林业局、公证机关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