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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范本5篇 申请书范本:高效实施,成功引领!

本文提供了一份“执行申请书”范本,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要点。执行申请书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常用于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保障。通过学习此范本,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执行申请书的撰写要领,提高写作水平,为法律执行提供指导。

执行申请书范本5篇 申请书范本:高效实施,成功引领!

第1篇

申请人:兰x法,男, 1961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11栋401室。

被申请人:兰x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99号。

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xx年9月24日受兰x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x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20xx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xx年9月24日。

2、兰x辉申请将其承包的100亩退还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为兰x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到庭作证该申请报告系其所呈请,所以该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因此,在申请人合法有效的经营期限内,x村委会将该100亩土地重新发包给兰x勇的合同无效。

3、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的损失难以索赔。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为经营管理确有投资,

执行申请书范本5篇 申请书范本:高效实施,成功引领! 第2张

第2篇

申请人:兰x法,男, 1961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11栋401室。

被申请人:兰x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99号。

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xx年9月24日受兰x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x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20xx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xx年9月24日。

2、兰x辉申请将其承包的100亩退还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为兰x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到庭作证该申请报告系其所呈请,所以该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因此,在申请人合法有效的经营期限内,x村委会将该100亩土地重新发包给兰x勇的合同无效。

3、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的损失难以索赔。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为经营管理确有投资,而申请人在案后多次向x村委会索赔,均以被告知没有资金理赔而告终。因此,如果贵院强制执行让申请人退还该土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4、申请人并非无礼阻止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32万多元,而其中的70亩土地已经由被申请人经营管理多年,而x村委会至今未赔偿申请人为该70亩土地的投资损失。现申请人也只是提出以下请求:或者由x村委会赔偿申请人为该100亩土地投资328004元的损失,申请人退还剩余的30亩土地,或者申请人继续经营该30亩土地,而申请人为70亩土地的投资损失抵消申请人继续经营该30亩土地所需支付给x村委会的费用。

因此,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第3篇

申请人: 何浩洪,男,汉族,1956年1月19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九村50号

被申请人:陈桂南 ,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十一村34号

请求事项:请求暂缓执行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和清新县人民法院(20xx)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事 由:申请人何浩洪与被申请人陈桂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20xx)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并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因涉案的38000元借款(本案执行款),是另案租金的支付款,现就上述租金问题,申请人正在进行诉讼,存在案件胜诉后行使抵消权的问题,为了使申请人免遭巨大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

第4篇

申请人: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 80 号信都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原,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高新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刘红建,董事长 你院于 20xx 年 12 月 18 日受理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执行一案, 案号为(20xx)成执字第 178 号。因申请人已于 20xx 年 9 月 17 日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申请人向我赔付质量赔偿金 380 余万元,已由武侯区人民法院以(20xx)武侯民初字第 3014 号 受理。因该案的审理结果与你院受理的本案有利害关系,最后若申请 人胜诉将导致品迭关系。加之自5﹒12汶川大地震以来,我公司 所开发的许多在建项目也被迫停工, 正常的资金周转受到了极大的影 响。我公司为生产自救,目前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努力通过正常 的融资渠道解决当前的困难。故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向你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望予以公正的裁决。 此 致

第5篇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20xx年九月三日作出的()顺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xx年七月一日至20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20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顺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xx年七月一日至20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20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