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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5篇 农村土地租赁:集体合同引领农村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或单位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合同内容涵盖了土地出租方式、租期、租金等重要条款,旨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文章将从法律法规、合同要素等角度展开分析,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意义与作用。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5篇 农村土地租赁:集体合同引领农村发展

第1篇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村民小组亩土地(详情见下表)出租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期限为22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按斤黄谷,并参照当地上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为现金(按江津市粮食主管部门书面证明或协商价格计算),年按0、7元/斤计算支付),由乙方交给甲方作为下一年租金。

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12月26日之前支付下一年租金。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8、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9、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0、其他约定:乙方签订协议之日提前支付复耕费(按年租金等额支付给甲方)。今后合同解除或到期后,不再另行支付违约金及复耕费。

七、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在合同期内,乙方有权转包该土地,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将转包合同送甲方备存;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村委会,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5篇 农村土地租赁:集体合同引领农村发展 第2张

第2篇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经济、充分合理利用土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使用权,所租赁土地四至为:(略)

二、租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所租用之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为止;租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若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则损失可以剩余租期按每亩每年不低于万元赔偿)并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租用期间乙方仅向甲方付租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要一切任何费,土地税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所租赁土地被国家征用时,所赔偿的土地费归甲方所有,地上建筑物补偿等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应当在每年的合同签订日起10天内向甲方交租金,甲方应保证和维护乙方使用该地。

六、租金标准:每年每亩租金元整;在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涨租,若甲方违反规定随意涨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则损失可以剩余租期按每亩每年不低于万元赔偿,并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如没有如期向甲方交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对乙方负任何责任。

七、若所租赁土地被国家征用,征用当年租期超过半年的,租金以年计算,租期不足半年的,不算租金;若只是部分土地被征用的,租金按剩余土地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九、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执行中如有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国家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既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篇

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置的土

一、甲方将该村第三村民组所有的,位于的荒山租赁给乙方作为建砖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河沟西侧的山道;南至防风林带;西至由东侧边界向西300米一线处;北至由南侧边界向北300米一线处。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的山坡地

三、租期为 年,自200 年月日始至200 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该厂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 年。

四、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元,共计人民币 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乙方先预付甲方两年租金计 元作为履约定金,此款先用来分年冲抵签约后前两年的租金,从第三年起租金于每年的 月 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

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产的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抵顶,适用何种方式支付由甲方选择。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第三村民组及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租地建厂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八、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

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建厂或生产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

十二、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矿业开发等情形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

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从事粘土砖瓦生产的以及砖厂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树木

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

十七、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自公证之日生效。

第4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市路号的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元,由乙方于每年月日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交纳租金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1、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区和共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2、甲方提供乙方承租土地位于 ,面积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土地”),编号。土地位置与四至范围由勘测定界报告附件之附图确定,附图应由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3、甲方保证其拥有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该租赁土地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4、对于现已占用的平方米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号《》,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2、在符合1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1、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届满前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如同意延长,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甲方应在租期届满前办理完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续租手续未及时办理的,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1、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登记手续。

2、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日内,乙方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返还土地。返回土地后对于该土地上乙方遗留的物品,乙方自行保管并在规定期限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可认定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并由甲方处置,所有权归甲方。

1、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元的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年可以对前述租金协商调整。

2、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3、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向甲方支付,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月日 (即 “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第一笔租金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支付给甲方。(注:乙方在支付完每笔租赁费用后日内,甲方应开具等额正规租赁发票并交付乙方)

4、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应于每年的月日结算该等费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②保证自己对于租赁土地有合法、有效、无任何瑕疵和争议的完整权利;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料(如土地产权证明书、测绘图、红线图等)是真实有效的,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转租、或对第三人任何形式的债务;

③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的,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相应推迟,因延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从本合同规定的应付租金中扣除。

④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⑤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⑥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⑦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应根据乙方的损失从本合同规定的应付租金中扣除。

⑧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⑩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③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④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享有同等条件下对该土地的优先租赁权。

⑤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⑥除经甲方依法批准外,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⑦合同终止履行,乙方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返还土地。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由乙方自行保管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⑧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并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