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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北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北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

健全北海海上应急反应机制,迅速、科学、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广西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

1.3 适用范围

1)北海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搜救应急行动。(海上搜救责任区东界限:自21°2730N/109°4615E向西南延伸至21°1330N/109°2000E处,再向正南延伸至20°0700N/109°2000E。西界限:自20°0700N/108°4930E向正北延伸。南界限:自20°0700N/109°2000E20°0700N/108°4930E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协调的搜救应急行动中参与搜救应急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中心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实施应急现场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防范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资源共享: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遇险人员。

科学决策: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

快速高效:加强海上应急体系建设;建立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北海市人民政府是全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的领导机构。

2.2 指挥机构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是全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的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工作。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北海海事局局长担任。北海海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海海事局,负责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

2.2.1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执行海上搜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在北海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

3)指定海上搜救力量,指导搜救分中心工作。

4)建立和完善全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保障机制。

5)编报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年度预算。

6)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演练和相关培训。

7)审定搜救奖励和补偿方案;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

8完成北海市人民政府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程序。

2)负责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负责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值班工作,负责海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组织、协调海上搜救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搜救应急工作。

4)建立全市搜救力量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对海上搜救专家组进行动态管理。

5)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后评估工作。

6)拟定搜救奖励和补偿方案。

7)完成北海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1)南海救助局北海救助基地: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救助力量对海上遇险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实施救助;为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指挥协调提供技术支持。

(2)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控、舆情收集与分析、互联网舆论管理、突发事件现场媒体记者管理等相关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统一协调海上搜救的新闻报道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指导海上搜救资源建设规划的制订和搜救设施建设工作,及时下达搜救资源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协调建设所需资金的筹措。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负责重特大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维护海上搜救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负责获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的遣送和联络;负责对死难者身份及死亡原因进行确定。

5)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做好死亡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的善后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和《北海市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保障海上搜救和奖励补偿资金,监督资金的规范使用。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海上搜救应急资源的运输保障工作;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提供必要的搜救应急资源和技术支持。

(8)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库水位变化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联系广西沿海水文中心,协助提供江河、湖泊的水文变化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提供必要的救助资源和技术支持

9)市旅游文体局:负责组织协调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区域旅游团队和比赛人员的安置和疏散工作;组织开展涉水旅游文体活动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派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必要时组织医疗队伍随船开展海上医疗救援,指定医疗机构收治伤病员。

1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组织协调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协调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组织防汛抢险船艇参加内河水域搜救应急行动;协助获救中国籍船员所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获救人员所在单位,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县(委)做好安置工作。

12)市外事办(港澳事务办):负责协调获救外籍人员和港澳人员的遣送和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外籍人员和港澳人员的善后工作;协助提供涉外和涉港澳海上突发事件对外发布口径,会签涉外和涉港澳海上重特大突发事件报道和稿件;管理外国记者、港澳记者对海上突发事件的采访活动。

13)市台办:负责协调获救台湾籍人员的遣送和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湾籍人员的善后工作;提供涉台海上突发事件对外发布口径,会签涉台海上重特大突发事件报道和稿件;管理台湾籍记者对海上突发事件的采访活动。

14)市海洋局:负责对海洋气象(风暴、潮汐、海啸等)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提供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所需的海况信息;对涉渔船舶的搜救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渔业船舶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15)北海军分区:负责组织海上民兵等所属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16)海军护卫舰第十八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有关部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17北海海警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1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热带气旋信息,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日常天气预报以及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涉及的实时气象信息。

19)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协助提供港口、码头基础资料;负责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港口码头支持协调工作。

20)北海海事局:承担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21)北海航标处: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负责提供辖区航标信息,按规定为辖区应急增设、移动或者撤除航标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提供岸基AIS系统数据。

22)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辖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海上搜救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行政辖区海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负责本辖区海上搜救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和搜救分中心经费保障工作。

23)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负责组织本系统船舶、设施、设备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24)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按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要求组织所属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25)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港分公司:负责组织所属设备、人员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为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提供码头支持。

26)北部湾拖轮公司北海分公司:负责组织所属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27)北海机场:负责协助做好航空器发生海上突发事件的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为航空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提供支持。

28)北海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组织保障海上搜救应急通信,协调电信企业提供海上遇险人员报警的定位数据和技术支持。

29)北海市海上搜救志愿者协会:组织所属航空器、船艇、人员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2.3 搜救专家组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组建海上搜救专家组,为海上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服务。

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

1)负责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2)根据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要求,参加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3)参加海上搜救应急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4)提供海上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的咨询。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通报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海洋气象、水文变化、天气形势、航道和航标进行监测分析,并将可能导致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3.2 预警预防行动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2)转移船舶和设施上的人员并妥善安置。

3)组织海上搜救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设备。

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防御措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4 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4.1 海上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4.1.1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5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4.2 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核实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警后,通过各种渠道尽可能收集核实以下信息:

1)常规信息:船舶或航空器名称、国籍;当前位置、联系方式;所有人、经营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救生器具数量和状态。

2)事件信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和初步原因;

船舶的状态和损坏情况;载货情况(货物种类和数量、国际海上危险货物〔IMDG〕编码、包装绑扎系固情况);污染状况。

3)船员、旅客信息:船员、旅客数量;伤病、死亡、失踪、被困人员数量和状态,船上医疗救助能力。

4)救助情况:已采取的自救、医疗救助措施和效果,外来力量的救助情况,救助需求。

5)现场信息: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气温、水温、能见度、水深、海底底质。

6)现场附近救助力量信息:事发现场附近的商船、公务船、渔船、军事舰船、设施、航空器情况。

4.3 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核实确认险情后,按照一般、较大海上突发事件接报后30分钟内,重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接报后5分钟内电话报告;书面报告2小时内的时限要求报告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5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分级响应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当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海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1.1 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较大海上突发事件,经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授权人员同意,及时启动Ⅳ、Ⅲ级响应,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成员单位救助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5.1.2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经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或授权人员同意,及时启动Ⅱ级响应。

响应行动:

1)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进入指挥位置,指挥救助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性质和搜救应急行动的需要,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成员、搜救专家参与搜救应急行动。

3)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到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搜救应急行动。

4)相关成员单位成员、搜救专家组执行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指令,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1.3 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经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授权人员同意,及时启动Ⅰ级响应。

响应行动:

1)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进入指挥位置,指挥救助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成员、搜救专家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副指挥长到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搜救应急行动。

4)北海市人民政府在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成立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组织召开应急处置会商会,并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性质和搜救应急行动的需要成立综合协调、应急指挥、新闻舆情、专家咨询、医疗救助、善后处置等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成员、搜救专家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开展工作。

5)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驻守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搜救应急行动,指定各工作组联系人、协调各工作组有序开展搜救应急行动。

5.2 应急处置

5.2.1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

1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响应等级,通知有关人员进入响应位置。

2)根据险情评估结果,确定搜救区域,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3)调集相关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和装备、物资等,执行搜救任务。

4)向实施海上搜救的力量明确告知海上突发事件概况、搜救任务及目的和已指定的现场指挥、现场通讯要求等事项。

5)掌握事发现场动态情况,协调附近船舶参与搜救。

6)加强应急通信保障,建立北海海上搜救中心与现场指挥及各海上搜救应急力量之间可靠的通信联络。

7)根据现场搜救和处置的需要,指定现场指挥。搜救行动开始后,在未指定现场指挥的情况下,由最先到达现场或承担主要任务的搜救船舶船长自动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8)必要时,协调相关医疗急救机构派出适任的专业人员,配备必要设备前往现场或指定地点,并做好海上远程医疗咨询和接收救治伤员等应急准备工作。

9)必要时,协调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10)密切跟踪搜救应急行动进展,查明海上突发事件因素,控制危险源,及时分析评估应急措施和方案,并进行调整完善。

11)因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设施和人员,要采取告知、疏散、撤离等安全措施。

5.2.2 现场指挥

1)执行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开展行动。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保持与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各搜救力量间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搜救动态情况。

3)安排人员收集现场搜救和处置行动的照片、录像等资料,并及时向北海海上搜救中心传递相关资料。

4)根据现场情况,对搜救方案、措施和搜救行动中(终)止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

5.2.3 海上搜救应急力量

1)按照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及时抵达事发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2)向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本搜救力量的名称、位置、出发和抵达时间等信息。

3)抵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4)保持与现场指挥的通信联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5.2.4 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中止

受气象、海况、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搜救可能严重危及搜救人员、船舶、航空器、设施等自身安全的,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中止条件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搜救应急行动。

当作出中止或者恢复搜救应急行动决定后,应将该决定向参与搜救应急行动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通报。对较大等级(Ⅲ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作出中止或者恢复搜救应急行动的决定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备广西海上搜救中心。

5.2.5 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终止海上搜救行动(必要时,报请北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搜寻完毕。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2.6 信息发布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授权人员担任,负责一般或较大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2)重大或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制度》执行,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提供发布口径,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予以协调配合。

5.3 后期处置

5.3.1 伤病员救治

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县(委)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5.3.2 获救人员安置

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一般由获救人员所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县(委)协助安置工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外事办(港澳事务办)、市台办等部门协调安置。必要时,由市民政局给予救助和临时安置。

5.3.3 死亡人员安置

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县(委)民政部门处置遇难者遗体,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市外事办(港澳事务办)、市台办协助配合外国或港澳台遇难人员的处置。对死因持有疑义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单位、个人的委托进行检验。

5.3.4 船舶、民用航空器残骸打捞

现场处置后需要对船舶、民用航空器残骸进行打捞的,由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有关程序聘请专业打捞队伍打捞;对航行安全具有风险隐患的,海事、港口管理部门可按规定强制打捞清除。

5.3.5 归还与补偿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在搜救应急行动中紧急征调的单位和个人船舶、航空器、设备、设施应当及时予以归还;造成损坏(耗)或无法归还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2)对参加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按照《北海市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给予奖励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对搜救应急行动进行安全防护工作指导,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要及时协调解决。涉及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搜救行动,要做好搜救人员的现场出入登记、医学检查等防护工作。

6.2 应急资源保障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建立海上搜救应急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南海救助局北海救助基地、北海海警局、北海海事局、北部湾拖轮公司北海分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北海市海上搜救志愿者协会等所属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可以用于海上搜救的船舶、设施和民用航空器。

6.3 通信保障

1)北海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按照职责,协调电信企业保障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要配备保障海上搜救行动的通信设备;各成员单位、有关应急力量要将通信方式告知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并保障与其联系畅通。

6.4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部门应指导海上紧急医学救援中心配备适应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救援、医疗转移和伤病员收治任务的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加强与海上紧急医学救援船的演习演练,确保必要时快速出动开展海上紧急医学救援行动。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为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提供治安保障,包括安排警力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和维护海上搜救应急现场治安秩序等。

6.6 经费保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北海市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五章执行。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6..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突发事件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3)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应急演习。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中小学生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学习,培养学生海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2 培训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6..3 演练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应开展必要的海上搜救演练与演习,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批准、备案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及修订,预案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本预案报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7.2 预案评审、修订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根据预案运行情况组织人员不定期对预案进行评审,当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评审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在参加海上应急反应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或北海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抚恤优待;致残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8.2 对海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报请北海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8.3 对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搜救力量,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按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补偿。

8.4 对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或现场指挥的协调指挥存在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2)搜救责任区是指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9.2 客船与搜救中心合作计划、大规模人命救助行动计划

已经与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制定了合作计划的客船在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可参照合作计划有关内容执行。需要立即撤离船上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还可参照大规模人命救助行动计划有关内容执行。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1121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的《北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版)》(北政办〔20112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