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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日照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日照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部署要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在法治轨道上打造“无证明城市”,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新模式。

2近期目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先行梳理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待省级告知承诺制事项通用清单确定后,将更多事项纳入,形成本地清单。

二、梳理证明事项

3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4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1)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可以依托电子证照库,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在线核查的法定证照类证明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

3)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事项,重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4)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5梳理证明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单位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梳理我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

2)形式审查事项;

3)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能够判断。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6编制公布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机关统一适用省级行政机关编制的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确保政策利民便企不走样。各级行政机关在省级通用清单外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含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可以结合实际纳入本地清单,按照《日照市“无证明办事”工作规则》(日政办发20218)有关程序公布实施。(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7强化清单线上实施。报请实施的证明事项,应当纳入“无证明城市”系统,做好线上实施。(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8建立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事项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需要调整的,按照《日照市“无证明办事”工作规则》(日政办发20218)有关程序公布实施,并报送本级司法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三、规范工作流程

根据省通用性工作规程、省通用清单书面告知书、书面承诺书和办事指南,制定我市工作流程规范。

9制定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权利义务、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要求、办理程序、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操作指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10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照省直部门格式文本,根据通用性工作规程,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要求,结合实际,各相关单位制作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

1)一个证明事项应当制作一个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

2)书面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3)书面承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事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约束惩戒等。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书在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公布10工作日内,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使用。(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11编制完善办事指南。参照省直部门办事指南,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办事程序,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与格式文本在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公布10个工作日内一并公告。(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四、强化核查与监督

12分类确定核查办法。针对行政事项特点,综合考虑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各相关单位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

1)对法定证照类等证明事项,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比对;

2)对确需现场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

3)推进非现场核查应用,强化“互联网+监管”,加强非现场核查,实时检测、监测有关参数和重点部位。

4)对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避免因核查影响、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效率。(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13建立健全核查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为实现信息核查提供技术支撑。承诺核查以在线核查为主,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各级行政机关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线上核查。各相关单位对于需要在线核查但暂时未实现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的事项进行梳理,司法局牵头组织编制行政协助事项清单,有关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建立需求单位和协助单位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1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事项,尤其是免于信息核查办理的行政事项,各相关单位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行政事项办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行政事项办理单位确定免于核查的,充分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15健全信用管理。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形成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申请人纠错守信,创造约束有度、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五、加强实施组织保障

1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推进工作落实。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大数据、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市级行政机关、单位加强对下指导和系统规范,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标准统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17强化风险防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将风险防范贯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始终,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等,制定防控措施。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当行政机关因实行告知承诺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行政赔偿风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告知、承诺、审批和监管有效衔接,杜绝监管真空。督促申请人落实主体责任,鼓励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多元共治格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18加强培训宣传。各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宣传、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政策方向和工作要求,保障推进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将告知承诺制落到实处。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19加强督查激励。将推进情况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办理相关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可参照本方案实行,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