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豆简历馆

位置:首页 > 职场 > 活动策划

2021最新四川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督查办法范文

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以下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2021最新四川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督查办法范文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你的阅读。 
2021最新四川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督查办法范文
 
 为适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方式已由“分配管理”向“绩效管理”转变,进一步强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督查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健全完善规范有序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督查管理机制,实现对管理使用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确保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政策、资金项目落实到位,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使用安全有效,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资金全过程严密督查,杜绝违规使用,严防跑冒漏滴,确保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投向的真实性、效益性和管理规范性,确保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保质、保量实施好,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效益,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对象及范围
 
  (一)对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受援地区(县、乡、村),项目实施单位和管理部门。
 
  (二)范围。以每年下达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及上年跨年度实施项目为督查范围。内容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投入到民族地区和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主要用于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和种养业等,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项目;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项目;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项目;特色村寨建设项目。
 
三、要求及内容
 
  (一)要求
 
  督查监管由省负总责。州、市、县民(宗)委(局、办)负责人担负主要责任。各级要把监管工作作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按照要求,切实抓好督查监管。
 
  (二)内容
 
  1、全省统一督查标准,做到“三个100%”。(1)省下达的审批方案,项目到位率100%。(2)项目按规范程序启动率100%。严防推迟项目启动的现象发生。(3)资金和项目逐级负责跟踪检查完成率100%。
 
  2、对资金项目认真做好“三个严”。严谨评审项目、严格指导项目、严肃督查项目。
 
  3、实现“五个为零”。项目资金管理要规范化,项目实施实现“五个为零”,即: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截留为零;项目不按计划启动实施为零;项目督查单位责任不明确为零;项目实施建档不详备为零;项目实施检查盲点为零(个别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需调整或置换的项目,应说明原因提出申请报告,由县报州(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再由州(市)转报省研究批准,方可调整实施)。
 
  4、实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半年报、年报制度是做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监管督查的重要工作。 (1)半年报。各州(市)民(宗)委(局、办)、财政局是项目资金的监管主体,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跟踪督查工作。每年 6 月 10 日前,应将各实施县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上报省民委经济发展处。(2)年报制度。每年 11 月 10 日前,各州(市)民(宗)委(局、办)应将年度报表和书面总结上报省民委经济发展处。
 
  5、强化内业督查,提高管理水平。对内业管理的督查工作,是做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重.点督查:(1)项目库建立情况。(2)按照两个 《 管理办法 》 要求,项目逐级报审情况。(3)项目材料归挡完备情况(包括:审批下达项目的原始材料、各级民委财政的转报意见、财政报账制资金拨付复印件等)。(4)按财政监测网相关要求,项目登陆到项目启动全过程的完成情况。
 
四、具体方法
 
  实行逐级和跨级检查制度。省要定期和不定期,州(市)县民(宗)委(局、办)要定期对项目实施县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一年一查一抽审”工作,搞好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执行,资金如数到位,省上适时组织相关州(市)民(宗)委(局、办)进行交叉检查
 
  (一)自查。自查以县为单位,按年度下达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计划进行100%自查。
 
  (二)复查。由州(市)负责复查,州(市)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复查率应为100%,而且项目的督查率不低于 50%。
 
  (三)抽查。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抽查,重点放在 20 万元以上项目和连续投入两年以上项目,抽查率不低于30%。
 
  (四)督查结果。年度督查任务完成后,各县民宗局应将项目督查结果汇总,以书面行式上报州(市)民(宗)委(局、办),由州(市)民(宗)委(局、办)汇总形成督查结果报告,上报省民委经济发展处。各州(市)民(宗)委(局、办)要认真做好信息、简报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并上报。
 
五、奖惩措施
 
  对于资金到位、项目按计划完工、项目建设优良、效益好、进度报表工作完成准时、信息、简报工作及时的州(市)县,在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费上给予奖励性倾斜;对任意调整计划、管理失职、项目建设质量差的州(市)县要相应扣减下年度申报项目资金总量和项目管理费;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少数民族资金等违纪违法的人和事,要一查到底,严格依照法纪追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地要切实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责任人追究制,强化监管。州(市)实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公告制,县及其以下建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公示制,保证资金项目规范运作,确保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发挥其经济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