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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招标投标指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2021年招标投标指标优化营商环境

2021年招标投标指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做好2021年度招标投标指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牢牢把握新常态下我市招标投标工作营商环境面临的新情况,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市场规律,紧盯企业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诉求愿望和突出问题,以主动作为、高效服务、企业满意为标准,在招标投标领域精准实施一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推进措施,激发市场主体内在活力和潜力,为加快构建优质营商环境,提供保障和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精准实施一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推进措施,在全市构建市场化、法制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到2021年底,全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短板和弱项得到明显改善,突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软硬件建设明显改善,交易、监管、服务一体化水平取得显著进展,服务社会发展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我市开始迈入体制顺、机制活、成本低、服务优、效率高的市级行列,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规范开放的市场环境

1.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定期检查、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和区域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国家必须招标规定。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各行业监管部门不得扩大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强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外的项目进行招标,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分工负责)

(三)推行互联网+招标采购

3.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分类建设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加强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行政监督部门、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对接,加快推进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服务系统、项目审批平台、信用平台等互联互通,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全力打造开放、互联、透明、共享的电子化交易体系,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4.全面推行电子化交易。全面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在进场登记、信息发布、文件下载、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投标保证金收退、专家抽取、中标公示、交易凭证办理、文件归档等环节的全流程电子化。严禁收取标书工本费,标书自主免费下载。消除电子招标投标与纸质招标投标并存的双轨制现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负责)

5.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综合运用虚拟现实场景交互、远程多线程同步解密、远程视频交互等技术,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多方主体无需到达现场。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即可在任何地点参与开标,6月底前完成视频不见面开标大厅建设并逐步完善功能,12月底前实现不见面开标常态化。(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6.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分析报送机制。根据《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9209号)和《东营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任务分工》(东发改公管〔2020137号),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月定期统计汇总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形成交易数据分析报送行政监管部门,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负责)

(四)优化服务保障

7.突出重大项目的服务保障。根据重大项目特点,以市级重点项目为重点,按照能快则快、能简则简、能优则优的原则,各部门做好交易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受理进场,主动为交易提速。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服务保障作用,针对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对交易现场留痕管理,确保现场交易活动有序、到位、高效、透明。(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分工负责)

8.改革投标保证金制度。鼓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依据各行业特点制定电子担保保函应用相关规则,推进各类电子担保保函使用,简化企业办理投标和履约担保手续。推广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运用,推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实现在线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功能。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载明优先选择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形式。银行保函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作为投标保证的,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投标人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做为投标保证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退付,运用保证金收退系统,尽力缩短投标企业资金占用周期,进一步减少企业资金成本和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活力和开放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负责)

9.完善评标办法。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实际自行选择评标办法。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分办法,其中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不低于10%的权重进行量化评审。加大招标控制价在评标基准值中所占的权重。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和权重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其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分工负责)

10.推行评定分离办法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依法赋予招标人定标权,招标人在制定定标办法时应坚持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信用状况、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分工负责)

(五)加强招投标行业管理

11.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效能评价。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的通知》,立足本地实际,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原则,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组织市场主体、第三方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强化激励约束,提升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负责)

12.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建立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完善信用档案,完善信用分级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实行黑名单管理。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分级实行地方保护。(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负责)

13.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加大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监督管理力度,从人员、业绩、市场信用等方面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价。严禁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和资料。严禁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实行代理项目负责人制度,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及招标代理机构纳入信用平台考评,实行动态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将计入黑名单,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负责)

14.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严格评标专家资格管理,严格审查评标专家的注册信息、社保信息、工作信息等基本信息,实现人、证和社保的信息统一,对弄虚作假取得资格的清出评标专家库。强化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信用考核,实现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严禁评标专家在公共社交网站、媒体、平台,如微信群、朋友圈、QQ群、个人微博等,通过图片、暗语等方式故意泄露评标任务,一经查实,取消本次评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不公的,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负责)

(六)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15.加强招标投标投诉举报管理。住建、交通、水务等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在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投诉渠道和投诉样式,投诉人可以通过线下投诉和网上投诉反映诉求。完善投诉处理程序,严格投诉处理时限,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对有效投诉处理结果确需公开的,应按规定在部门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严厉打击恶意投诉,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假冒他人名义等恶意投诉和举报的,应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充分认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性,积极构建牵头部门抓总,行业部门各负其责,全体参与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优化提升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工作任务落实,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切实强化主体意识,各责任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履行好本行业、本地区改善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研究推动工作落实,为优化提升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责任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从营造开放的市场环境、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行不见面开标、优化服务保障、建立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等方面,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全面提供招标投标工作营商环境质量。鼓励结合职能职责主动作为、大胆创新、敢试敢干,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抓的实、出成效。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各责任部门落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措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调度推进工作进展情况,对措施不力、工作滞后的,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