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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管理处分暂行规定

一、为了充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严格学籍管理。依据江苏省教育委员会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严重违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法令,学校给予必要的处分。
三、根据省教委《学籍管理规定》,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和开除学籍六种。
四、凡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旷课节数达三天(二十四)以上者;寄宿生经常不上夜自习,外出看电影或参加其它活动,经教育仍有发生者。
2、同学间谩骂、打架或严重不尊重教师和职工,经教育对错误不能认识者。
3、考试作弊、破坏考场纪律者。
4、故意破坏课堂纪律,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5、经常逃避劳动者。
6、吸烟、赌博、酗酒或传看、传抄淫秽书画者。
7、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8、违反公共秩序及其它社会法规,给学校声誉造成轻度影响者。
五、凡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应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1、受到警告的处分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再犯者。
2、违犯警告条文,后果特别严重者。
3、男女同学之间不正常交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4、在校内外有偷窃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经教育对错误不能认识者。
六、凡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应予以记过的处分:
1、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后,仍不思悔改再次重犯者。
2、犯有严重警告第三条、第四条条文的错误,后果特别严重者。
3、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七、凡受到记过处分,仍不思悔改继续再犯者,应予以留校察看的处分,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八、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记入学生学籍卡,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应记入学生学籍卡。调查笔录、处理结果、处分决定等文件应存档备查,并将情况报市、镇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九、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政教处核实、校长室批准后宣布。
十、警告处分在年级大会上宣布,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宣布或张贴布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十一、学生处分后一学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长室讨论批准,可以在原有范围内撤销处分,已注入本人学籍卡和档案的可在学籍卡和档案内注明,但不得销毁。
十二、处分仅仅是教育的手段之一,不是唯一的法宝,处分必须在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后实行。
十三、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学校行政会议。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九日起执行。

中学学生管理处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