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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个人借款管理办法

公司个人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腾飞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个人借款管理,依据公司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职工个人借款坚持“前不清后不借”原则,费用超预算单位不予办理借款。
第四条 公司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职工个人借款管理办法;
(二)负责检查职工个人借款日常管理及清收情况;
(三)负责审批公出差旅费借款。
第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批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医疗费用、外地就医差旅费用等借款。
第六条 公司工会负责审批重大疾病借款及还款协议。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本单位职工个人借款的真实性、合理性;
(二)负责审核本单位职工个人借款的手续是否完整,是否履行正确的审批程序;
(三)负责清收本单位职工个人借款。
第八条 公司机关员工因工伤、重大疾病借款,应根据借款金额,履行以下相应审核审批程序:
(一)单笔金额2万元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公司费用主管部门、财务处审核审批。
(二)单笔金额2万元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10万元以下,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公司费用主管部门、财务处、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审批。
(三)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公司费用主管部门、财务处、公司总会计师、公司总经理审核审批。
(四)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公司费用主管部门、财务处、公司总会计师、公司总经理审核审批并上报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公司机关员工其他借款,应根据借款金额,履行以下相应审核审批程序:
(一)单笔金额2万元以下,报本部门主管领导、财务处审核审批。
(二)单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报本部门主管领导、财务处、公司主管经理审核审批。
(三)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报本部门主管领导、财务处、公司主管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审批。
(四)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财务处、公司主管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总经理审核审批。
第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因工伤、重大疾病借款,应根据借款金额,履行以下相应审核审批程序:
(一)单笔金额2万元以下,报本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单位费用主管部门、单位厂处级领导、财务部门审核审批。
(二)单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以下,报本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单位费用主管部门、单位厂处级领导、财务部门、公司费用主管部门、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审批。
(三)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报本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单位费用主管部门、单位厂处级领导、财务部门、公司费用主管部门、公司总会计师、公司总经理审核审批。
(四)单笔金额50万以上,报本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单位费用主管部门、单位厂处级领导、财务部门、公司费用主管部门、公司总会计师、公司总经理审核审批并上报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其他借款,应根据借款金额,履行以下相应审核审批程序:
(一)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下,报本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单位厂处级领导、财务部门审核审批。
(二)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报本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单位厂处级领导、财务部门、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审批。
(三)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报本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单位厂处级领导、财务部门、公司总会计师、公司总经理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在职、退养及离退休人员因公外出、工伤就医、职业病就医、重大疾病等原因,可申请个人借款。员工参加学历培训,培训费不予办理借款。
第十三条 重大疾病借款须签订《还款协议》。重大疾病借款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偿还能力,申请借款人员需按《还款协议》按期归还借款。
第十四条 执行网上报销的单位,个人借款申请人在网上报销中填制《借款申请》,格式以网上报销的格式为准;未执行网上报销的单位,个人借款申请人填制《借款审批单》,并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公出借款的员工需在返回单位后七日内报销,并结清预借款项。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收到基金管理中心转来的应退还个人的工伤、职业病医疗医药费用,应先冲减职工个人借款。
第十七条 还款计划列明在每月工资中扣收借款的,公司及所属单位劳资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编制《工资代扣款项明细表》,公司或所属单位劳资部门、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在工资中扣收个人借款。财务部门按月复核扣款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员工未如期清偿借款,财务部门应向本人下达催款通知单,借款主管部门组织清收。
公司或所属单位清欠主管部门清收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借款。
第十九条 职工工作调动,需经财务部门确认个人借款是否结清,并在《调转单》上加盖财务经办人员名章及财务部门行政公章后,公司及所属单位劳资部门方能办理员工调离手续。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履行借款审批程序的;
(二)未按还款计划还款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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