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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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网络中心和各行政职能部门、各处、室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的审查及发布
1、学校新闻栏发布的信息:
① 以明珠小学名义发布信息,需按报批程序,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发布。
② 网络新闻信息,由各采写单位录入后通过网络传送校领导和上级领导,经审查后发布或予取消。
③ 学校职能部门要向校外发布的信息,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在在学校新闻栏发布。
2、 校内公告栏发布的信息:
① 以明珠小学名义发布信息,需按报批程序,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发布。
② 其他校内公告栏发布的信息由发布信息部门负责审查管理。学校职能部门在校内公告栏发布的信息,必须主管领导审定。
3、 各部门发布信息:
① 网页由各部门负责制作、管理和维护,发布内容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并批准后上网。
② 各部门将发布的信息上传到服务器的,网管人员要先测试各页面链接是否正确无误后,再经审核后才能上传到主页服务器。
③ 发布信息部门对信息发布有特殊要求(如新闻、通知或公告日期)的,应作出说明,便于网页制作。
4、 网页维护人员必须按经审批的信息内容项目及时上网或进行有关部分更新。
第三条 信息的发布登记、保存
1、 网络管理处和各行政职能部门设立信息发布登记本,执行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2、 需要在校园网发布信息的部门,应准备好拟发布的信息材料,文责自负。拟发布的信息文字材料应经计算机文字处理,同时附打印件。其他信息资源应提供相应素材,通过适当方法(如电子邮件、网络共享、存储介质等)传递给网络中心。
3、 网络中心和各部门对自己所辖网页上网内容备份保存6个月以上,重要内容要另加打印备份。
4、 单位网页链接的内容各部门也应做好相应审批、登记工作。
第四条 信息的清除
1、 网络中心和各单位都应及时更新网页信息,清除过时内容,保证校园网内容能紧跟形势、与时俱进。
2、 网络中心要履行监督、审查的职责,加强对有害信息监控,发现错误言论、不良信息要保留原始数据、记录现场情况,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后,再删除。
3、 网络中心有权检查用户在校园网帐户下的所有信息,如认为情况异常,也应保留原始数据,并停止该用户帐户,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作出处理。
第五条 信息安全管理
1、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和禁止涉密微机入网制度。
2、 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用户不得上网。用户上网只能按授权口令、授权帐号入网,不得将帐号借与他人使用,更不许擅自盗用他人帐号。
3、 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各部门不准擅自开设BBS、聊天室、论坛之类网站。一经查获,除封闭整个网站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信息的审查及发布
1、学校新闻栏发布的信息:
① 以明珠小学名义发布信息,需按报批程序,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发布。
② 网络新闻信息,由各采写单位录入后通过网络传送校领导和上级领导,经审查后发布或予取消。
③ 学校职能部门要向校外发布的信息,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在在学校新闻栏发布。
2、 校内公告栏发布的信息:
① 以明珠小学名义发布信息,需按报批程序,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发布。
② 其他校内公告栏发布的信息由发布信息部门负责审查管理。学校职能部门在校内公告栏发布的信息,必须主管领导审定。
3、 各部门发布信息:
① 网页由各部门负责制作、管理和维护,发布内容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并批准后上网。
② 各部门将发布的信息上传到服务器的,网管人员要先测试各页面链接是否正确无误后,再经审核后才能上传到主页服务器。
③ 发布信息部门对信息发布有特殊要求(如新闻、通知或公告日期)的,应作出说明,便于网页制作。
4、 网页维护人员必须按经审批的信息内容项目及时上网或进行有关部分更新。
第三条 信息的发布登记、保存
1、 网络管理处和各行政职能部门设立信息发布登记本,执行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2、 需要在校园网发布信息的部门,应准备好拟发布的信息材料,文责自负。拟发布的信息文字材料应经计算机文字处理,同时附打印件。其他信息资源应提供相应素材,通过适当方法(如电子邮件、网络共享、存储介质等)传递给网络中心。
3、 网络中心和各部门对自己所辖网页上网内容备份保存6个月以上,重要内容要另加打印备份。
4、 单位网页链接的内容各部门也应做好相应审批、登记工作。
第四条 信息的清除
1、 网络中心和各单位都应及时更新网页信息,清除过时内容,保证校园网内容能紧跟形势、与时俱进。
2、 网络中心要履行监督、审查的职责,加强对有害信息监控,发现错误言论、不良信息要保留原始数据、记录现场情况,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后,再删除。
3、 网络中心有权检查用户在校园网帐户下的所有信息,如认为情况异常,也应保留原始数据,并停止该用户帐户,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作出处理。
第五条 信息安全管理
1、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和禁止涉密微机入网制度。
2、 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用户不得上网。用户上网只能按授权口令、授权帐号入网,不得将帐号借与他人使用,更不许擅自盗用他人帐号。
3、 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各部门不准擅自开设BBS、聊天室、论坛之类网站。一经查获,除封闭整个网站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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