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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开展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安排

为继续深入推进我镇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保险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种、养殖业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XX]26号)和XX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财金[20XX]4号)的有关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我镇继续开展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乡镇开展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安排

一、充分认识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对农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20XX—20XX年我镇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农业保险已成为深受农户欢迎的“民心工程”。在“5.12”特大地震灾害和去年的雷雨灾害中,农业保险对减少灾害损失和推进恢复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村要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特别是灾后重建工作的重点来抓,进一步巩固试点工程已取得的成效。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原则

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试点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保险经营机构、各级政府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财政等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一)保险品种

种植业为水稻、油菜,养殖业为育肥猪、能繁母猪。

(二)保险金额和费率

种植业:水稻一般灾害险和旱灾的保险金额分别为300元/亩和100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5%和10%,保费分担比例为各级财政75%,农户25%,油菜的保险金额为280元/亩,保险综合费率为5.5%,保费分担比例为各级财政75%,农户25%。养殖业: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保费分担比例为各级财政80%,农户20%;育肥猪的保险金额为500元/头,保险费率为3.6%,保费分担比例为各级财政70%,农户30%。

1、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为400元,中:一般灾害险保险金额300元,旱灾保险金额100元。每亩交保费25元,其中:农户交纳6.25元,各级财政补贴18.75元。

2、油菜:每亩保险金额为280元,每亩交保费15.4元,其中:农户交纳3.85元,各级财政补贴11.55元。

3、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每头保费60元,其中:农户交纳12元,各级财政补贴48元。

4、育肥猪:每头交保险金额为500元,每头交保费18元,其中农户交纳5.40元,各级财政补贴12.6元。

(三)保险责任

种 植业和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责任仍执行20XX年政策。

(四)承保规模

保费测算时,镇财政分别按种植业40%、能繁母猪100%、育肥猪30%的承保面计算保费,并据此安排预算资金。

(五)保费、补贴资金及赔付管理

1、所有品种的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从政部门开设的中央特设资金专户拨入保险经营机构开设的“农险资金专户”。

2、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测算,按年度计划数,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应配套资金的70%拨付到位,余下的30%资金年终根据实际保险业务量和镇县资金到位情况再进行拨付剩余配套资金。

3、加强保费收取的规范化管理。凡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负责向农户个人收取并代交保费的,必须向投保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明确实际投保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

4、加强理赔支出的合规性管理。保险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清责任,确保理赔标准统一、程序公开、操作透明,健全责问公示。不得采取保费返还、比例分配等形式损害农户利益。同时,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XX]32号)的规定,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理赔情况。鼓励通过“一卡通”发放赔付资金,优化操作流程。

(六)风险控制和管理

20XX年风险管理和理赔支付办法仍按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府发[20XX]41号)和市人民政府《并于印发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发[20XX]86号)执行。

四、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村要切实加强对20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宣传、指导,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