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是什么
网友的困惑:
“我入职时,公司和我签了一份保密协议。现在我想离职,公司说我不能跳槽去竞争对手公司,否则我就违反协议要求我赔偿。可我签的只是保密协议啊,这跟竞业禁止有什么区别呢?”
[我们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答复:]
保密协议和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是其它资产所无法比拟的。在现在的知识经济环境下,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类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业对员工实行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竞业限制
有些企业或员工将保密协议完全等同于竞业限制,这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里确认了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
同时第二款指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款推出了劳动合同制度中重要的竞业限制制度,即员工离职后一定年限不能去竞争单位工作。立法者用两款规定,明确了竞业限制是保密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等同于保密制度。
保密协议可涉及竞业限制
企业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可以涉及到竞业限制内容。设立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要求。当然也可以不涉及竞业限制内容,仅仅就员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细节作出规定。
违反保密协议一定要赔偿?
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绝对权就是绝对义务的履行,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这一点,与竞业限制完全不同。
企业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否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法律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应该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约定为准。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算法
按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么需要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与离职人员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因企业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自行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所以企业应在员工离职前决定是否签订或启动竞业限制协议,等到员工已经到竞争对手上班或自己在相同领域创业,企业主张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为时已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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