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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的附加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方协议的附加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方协议以及三方协议签订的时间都是2009年5月22日。当时公司说想签三方协议的话,必须签订三方协议附加协议。所以签了。《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09年7月1日。三方协议的有效日期是:《劳动合同》签订的一刻。我个人认为三方协议的附加协议的有效期应该是由三方协议决定的。但是三方协议附加协议上面有这样的两条:第六条:乙方(我)拿到毕业证后即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试用期3个月。若因乙方愿因而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招聘乙方所发生的费用和培训费用3000元/人。(具体赔偿标准依据乙方在甲方公司实际工作年限进行折算)。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将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共同遵守。 我现在要离职,并且提前一个月给经理发了邮件,并做好了一切交接工作。公司还是要我赔钱。。。我对费用提出质疑。公司说我是从学校招聘会招回来的应届生,所以要赔偿招聘费。至于培训费,公司没有出示任何的证据,而事实上我没有签过任何的培训协议,也没有接受过专项的培训。 我现在已经离职了,我该怎么办?公司的做法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