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国家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而废止。)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对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这是否意味着只要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违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这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用人单位与怀孕女职工只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可以解除的。其次,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判人员等女职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要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受职工是否怀孕的限制。
综上,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是出于对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对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应当全面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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