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高峰:大学生谨防合同“猫腻”
「案例」2010年5月8日,一家公司到欧阳所在的大学招聘文秘,欧阳遂根据招聘人员要求填写了应聘登记表。三天后,公司电话通知欧阳被录用,欧阳正式进入公司上班,但两个月后公司要求欧阳走人。欧阳认为应聘登记表等同于劳动合同,公司并不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提起了诉讼。
「点评」法院并没有判令公司行为违法。虽然欧阳填写了应聘登记表,但公司与欧阳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应聘登记表只是公司为了了解欧阳情况的一种途径,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认为是劳动合同。
「案例」2010年6月,李欣在校园招聘中被一家公司录用后,公司向李欣发放了录用通知书,其中标注了她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岗位要求等内容。一周后,李欣持录用通知书到公司工作。2010年7月底,公司要求李欣离开。李欣认为,公司的录用通知书涵盖了劳动合同所需的内容,其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诉至法院。
「点评」法院驳回了李欣的诉讼请求。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员工时,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与特定对象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则表明彼此已经确立劳动关系。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有冲突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依据。
「案例」2010年7月,李兰在招聘中被一家公司聘为产品推销员。双方约定:公司根据李兰完成推销产品价款的15%计发报酬,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及福利。4个月后,李兰在工作中因车祸致八级伤残。李兰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未果,产生诉讼。
「点评」法院并未判决李兰构成工伤。李兰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基本前提。本案中,虽然李兰有公司的工作证,但并不能认定彼此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是劳动合同。公司仅仅是按完成推销产品的价款计发报酬,并未对其实施管理、指挥、监督,这些均与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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