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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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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 :

缓刑期间保证书


你因 罪,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已于 年 月 日生效。现告知你必须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看守所释放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刑监督;

(二)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人民法院将作出裁定撤销缓刑:

(一)人民法院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

(二)未经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上月以上的; (三)未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不改正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罪犯签字:

联系电话

鞍山市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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