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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生态封育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市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生态封育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选择。

市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生态封育工作实施方案

市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生态封育工作实施方案1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辽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9〕42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生态封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20xx〕3号)要求及市领导批示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饶阳河流域和大小凌河流域生态建设,加强生态封育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巩固我市饶阳河支流、大小凌河等河流12万亩自然封育成果,在下一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前,确保现有封育区继续实施生态封育,开展好复核工作,确保生态封育政策精准落实到位。全面畅通防洪生态廊道,使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实现岸绿、水清、鱼游,初步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各有关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推进退田还河,恢复蓄洪空间、行洪通道和生态空间。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自然封育原则。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干预为辅,形成大尺度的生态廊道。

  (二)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兼顾历史与现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坚持绿色生态原则。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有利于行洪、水质净化、生态恢复为着力点,打造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

  三、责任分工

  生态封育工作由有关乡镇承担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生态封育资金拨付、使用指导和监督。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生态封育土地权属调查、面积核查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集体土地经营、土地流转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林地权属管理、林木移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生态封育提供保障。

  (六)市水利局、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事务统筹协调。

  四、20xx年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成立生态封育领导小组。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凌海市生态封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生态封育的协调指导、组织推进等工作。

  第二阶段,开展摸底核查。有关乡镇要结合“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认真核查封育土地面积、类型、权属并登记造册。同时,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将生态封育地块位置和面积一并绘制成图,并报送锦州市有关部门审核。

  第三阶段,实施生态封育。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处理好土地问题。与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生态封育土地协议。封育土地上的坑塘、林地、大棚、居民住宅及其他构筑物等清理完毕后,土地按照生态封育政策开展封育工作。

  第四阶段,建立生态封育档案。生态封育档案由市水利局、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建立并管理,做到户有协议、村有台账、乡有合同、市有档案,并上报锦州市水利局备案。

  第五阶段,工作检查验收。由领导小组负责生态封育工作验收,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分析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报锦州市水利局。

  五、工作要求

  按辽宁省有关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资金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制度保障,强化监督考核,按任务时间、节点要求切实做好生态封育工作。

市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生态封育工作实施方案2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创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决策部署,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9〕42)要求、《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锦市辽河流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盘政办〔20xx〕4号),进一步推进辽河流域生态建设、继续实施辽河、大凌河等河流退田还河生态封育(以下简称“生态封育”)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结构及内容

  《生态封育》共七部分,对我县辽河干流、大凌河流域生态封育工作作出了全面具体安排。

  (一)目标任务

  1.巩固我县境域内辽河系已封育3.1003万亩(含建东外环占用陈家镇、吴家镇的滩地封育面积0.036935万亩)、大凌河已封育0.486417万亩成果生态封育边界的确认工作。现有封育区继续实施生态封育至下一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并做好复核工作,确保生态封育政策精准落实到位。

  2.对辽河干流未封育面积2.849773万亩(旱田)(沙岭镇集体耕地1.505万亩、坝墙子镇集体耕地0.195473万亩、吴家镇集体耕地0.33万亩、陈家镇集体耕地0.8193万亩)进行封育。除水田、护堤林、防风固沙林(含纳入到辽河整治范围内的坑塘、林地、大棚、居民住宅及其他构建物)以外的河滩地实施生态封育至下一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全面畅通防洪生态廊道,使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初步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3.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沙岭镇、坝墙子镇、吴家镇、陈家镇、东郭街道政府要积极推进退田还河和江河尾闾空间、河道侵占整治工作,恢复蓄洪空间、行洪通道和生态空间。

  二、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原则

  2.行业分工与协作相结合原则

  3.自然封育与人工干预相结合原则

  4.统筹兼顾原则

  5.绿色生态原则

  三、封育范围及生态保护设施

  (一)辽河干流

  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水田、护堤林、防风固沙林外(含纳入到辽河整治范围内的坑塘、林地、大棚、居民住宅及其他构建物)河滩地,全部实现生态封育。全线封育河长42.22公里,封育面积约5.8813万亩(含建东外环占用陈家镇、吴家镇滩地封育面积0.036935万亩)。其中左岸沙岭段封育宽度堤段长16.7 公里,封育面积2.946万亩;坝墙子段封育宽度堤段长5.654公里,封育面积0.402078万亩;吴家段封育宽度堤段长12.416公里,封育面积0.96万亩;陈家段封育宽度堤段长7.45公里,封育面积1.3863万亩。

  辽河左岸吴家镇、右岸陈家镇两堤之间油田占地管理段,要尊重地方政府的管理要求,做好界限划分工作,位置面积上图。

  设置围栏42.22公里,围栏外开挖深、宽均不少于1米的防护沟;每个道口设置(1.2*0.8*1.5)米的警示牌2个,共计82个;迎、背水堤坡及护堤地每隔700米处打1道防火隔离带(50*30)米,共计106道;封育区内滩地及巡护路两侧每隔800米处需打防火隔离带(350*50)米,共计37道。

  (二)大凌河

  大凌河东郭街道段封育宽度堤段长6.1公里,封育面积0.486417万亩(其中含东郭苇场封育面积0.234517万亩)。

  设置围栏6.1公里,围栏外开挖深、宽均不少于1米的防护沟;每个道口设置(1.2*0.8*1.5)米的警示牌2个,共计8个,迎、背水堤坡及护堤地每隔700米处打1道防火隔离带(50*30)米,共计16道;封育区内滩地及巡护路两侧每隔800米需要打防火隔离带(350*50)米,共计8道。

  四、责任分工

  (一)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组织机构、细化实施方案、发布公告、组织公示,召集、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封育,负责本级所承担封育防护资金的筹措。同时充分发挥各级河长的作用,协调解决封育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做好对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的督导、考核、激励和问责工作。

  (二)沿河沙岭镇、坝墙子镇、吴家镇、陈家镇、东郭街道政府承担本次河道生态封育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河道封育的具体实施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到人,确认辖区内封育对象、范围、土地类别,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县财政局负责封育资金筹措、拨付及使用指导和监督。

  (四)县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和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平台等媒介,广泛宣传加强生态建设及开展河道生态封育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播放、报道生态封育典型,曝光阻碍封育实施和破坏封育成果的违法行为。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封育区土地性质、权属调查、面积核查,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确定河流封育外边线坐标与封育区土地租用有关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政策把关工作。

  (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集体土地经营、土地流转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县林湿局负责对林地权属管理、林木移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封育工作提供保障。

  (九)县司法局提供相关政策法律咨询或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相关公益诉讼和案件审理。

  (十)县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事务的统筹协调。

  五、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编制实施方案。县政府成立盘山县辽河干流、大凌河流域生态封育工作领导机构,组织编制《盘山县辽河干流、大凌河流域生态封育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沙岭镇、坝墙子镇、吴家镇、陈家镇、东郭街道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职责、任务,确定封育对象、范围,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工作组织机构、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完成时限:20xx年1月18日

  第二阶段:开展宣传阶段。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署,要发布公告停止在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审批建设各种基础设施;不得发放营业执照、许可等证照;不得侵占、买卖或者改变承包转让辽河干流河道的土地;禁止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得抢栽、抢种各种苗木,除现有水田以外,停止一切耕种行为;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所涉及的镇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担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干扰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完成时限:20xx年2月19日

  第三阶段:开展摸底调查。沙岭镇、坝墙子镇、吴家镇、陈家镇、东郭街年道政府以各行政村为单元开展入户详查,现有封育区土地性质、封育面月积、封育范围、封育期限等复核工作,并重新登记造册,存档备案。同时要结合“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认真核查新封育区土地面积、类型、权属等信息、登记造册,将封育区土地面积、类型、权属等信息落实到图上(区分新封育和原有封育区域)。

  完成时限:20xx年2月20日

  第四阶段:公示宣传阶段。沙岭镇、坝墙子镇、吴家镇、陈家镇、东郭街道政府以村为单元依据摸底核查的结果,对纳入本次封育范围的滩地面积、类型、权属、征收(租用)方案、补偿标准进行公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镇(街道)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镇(街道)对公示过程要形成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要归入本次生态封育工作档案)。

  完成时限:20xx 年 3 月20日。

  第五阶段:租用协议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一次性征收,补助标准为 300 元/亩;对于集体土地,由相关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封育土地租用协议,期限到下一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封育补偿金为 600 元/亩·年,封育补偿金一年一付。封育区内如涉及基本农田问题依法依规解决。涉及到纳入辽河干流整治的坑塘、林地、大棚、居民住宅及其他构建物不在封育补助范围内,其它土地按照封育政策执行。堤防迎水、背水侧护堤地及护堤、护岸林木所占区域,不在封育补偿范围内。

  完成时限:20xx年4月20日

  第六阶段:建立封育档案。生态封育档案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做到户有协议、村有台账、镇(街道)有合同、县有档案、市有备案、省有数据。

  完成时限:20xx年5月20日

  第七阶段:资金发放阶段。按政务公开要求,补助对象全部实行实名制登记造册管理。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拨付和管理封育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涉及农户个人的,全部纳入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和管理;实行补助资金发放报告制度。

  国有土地(开荒地) 一次性补偿300 元/亩;集体土地补偿金为 600 元/亩·年,一年一付。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将资金到户情况要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完成时限:20xx年5月20日

  第八阶段:自查自检阶段。完成对本辖区内封育工作的自查自检,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分析问题及整改措施,并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形成自查报告,并封存档案,等待省市县验收。

  完成时限:20xx 年 5月 25 日。

  六、资金补助政策

  本次封育拟对封育区内所有耕地、林地(水田、护堤林、

  防风固沙林,纳入到辽河干流整治的坑塘、林地、大棚、居民住宅及其他构建物除外)等进行租用,根据土地性质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执行生态封育区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国有土地(开荒地)一次性补偿 300 元/亩;集体土地 600 元/亩·年(其中林地待林木移出封育区后予以补助、集体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有效证据为依据),补偿金一年一付。封育资金由省、市分别按照80%和20%比例承担,封育防护安全措施费用由县政府解决。

  七、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

  2.严格资金管理。

  3.加强宣传教育。

  4.完善制度保障。

  5.加强监督考核。

市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生态封育工作实施方案3

  辽宁省近日就辽河流域生态修复及保护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进辽河流域退田还河生态封育和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前期等重点工作。

  据了解,辽河流域面积21.9万平方公里,是中国七大河流之一。一段时间以来,辽河流域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辽宁省重点治理的27条重污染河流,20条在辽河流域;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70条黑臭水体,辽河流域有45条。

  此次会议决定,20xx年起辽宁省全面实施辽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顺应大自然的规律,落实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总方针,在辽河干流实施全面封育,20xx年春对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水田、护堤林、防风固沙林以外的50多万亩河滩地实施生态封育;在已有辽河干流封育基础上,将新增封育范围纳入全面封育;针对当前生态封育巡查管护力量不足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管理,解决好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