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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死因工作计划6篇

通过工作计划,我们可以合理安排工作顺序,避免任务冲突,制定工作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提前预见工作中的变化和挑战,做好应对准备,本站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2023死因工作计划6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2023死因工作计划6篇

2023死因工作计划篇1

按照《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规范》和陕西省20xx年慢性病防治工作要点要求死因信息登记和网络报告是生命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准确、可靠的人群死亡信息对制定我国的人口和卫生政策确定资源配置和干预重点上报工作按照省卫生厅的布置以及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手册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xx年死因信息监测和网络报告工作计划:

一、目标

(一)建立死因信息监测网络上报的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二)制定死因信息监测方案设立监测点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网络直报系统按照程序逐级审核上报。

(四)按照工作规范结合绩效考核进行督导检查。

二、指标措施

(一)机构队伍建设成立领导小组建立专业技术队伍。

(二)死因监测按照省厅统一方案设立市及以上医疗机构为监测点开展培训启动监测工作。

(三)开通死因信息监测报告系统。及时、准确报告死亡信息并做好系统的维护工作。

(四)做好死因信息的资料收集、整理与分析,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五)健康教育,利用有关慢性病的宣传日,如爱牙日、高血压防治日、精神卫生月、糖尿病防治日等编印宣传资料并以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死因监测的重要性。启发群众积极参加的必要性。从而达到引起政府重视,职能部门参与,群众积极配合的目的。

三、检查评估

疾控中心慢性病防治工作人员应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学习方案。按照《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结合方案要求提高业务素质搞好监测点的启动工作并要按照上级要求结合绩效考核标准对监测点的工作进行定期指导和督导检查、评比。

四、积极探索适合我镇的死因监测工作模式

通过一年死因信息监测工作,专业队伍基本形成,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水准不断提高,使监测工作基本上进入正常工作运转。但还存在专业人员工作经验差。思想认识根不上。不能规范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根本死因顺位排列不正确lcd一10编码对位不正确,网络报告不及时等等。我们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开展死因监测的工作新思路,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为全市开展死因信息监测工作打好基础。

城关镇中心卫生院

xx年xx月xx日

2023死因工作计划篇2

为加强死因监测工作的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20xx年死因监测工作计划。

一、目的

通过收集、利用居民死亡的相关基本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居民与慢病相关的死亡水平、死亡原因的变化趋势及规律。及时发现诊断不明的、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及早采取措施控制疫情,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

二、主要指标

1.《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的准确率大于95%。《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无缺、漏项(身份证号码除外)、逻辑错误,字迹清楚,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有调查记录。

2.由专职技术人员依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确定根本死亡原因。

3.死亡病例无漏报,报告及时率100%。

4.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工作制度,确保死亡病例监测工作的质量。

(1)例会及人员培训制度:半年举行一次工作例会,分析、评价、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同时开展相关人员的常规业务及岗前培训。

(2)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原始资料和卡片等的管理工作。

(3)资料的录入上报制度:按规定的时限完成《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录入、上报工作。

5.人员培训情况: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死因监测工作接受培训率达100%,培训内容主要为《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正确填写及死因监测的相关知识。

6.网络直报人员应经过上级业务部门的培训并合格。

2023死因工作计划篇3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t;出生医学证明书>、t;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及《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已经死亡的居民,由该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一、二联并加盖医院公章,第二联交给死者家属。告知死者家属带《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第三、四联,第三联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使用,第四联供办理死者火化手续使用。

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盖有医院的公章,否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办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第三、四联。

(二)对于在医院外或外地死亡的居民和死亡的流动人口,也需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在医院外死亡的居民,应由死者所在的社区或单位开具证明,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原因,死者家属带社区证明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死者生前病历到户口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一、二、三、四联。社区和单位证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取留存。

在医院外死亡的其他远城区的居民,由村防保员填写死亡登记本,报乡镇医务人员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一、二、 三、四联,第三联供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使用,第四联供办理死者火化手续使用。社区和单位证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取留底。

2.在外地死亡的居民由死亡地医疗卫生部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单位出具证明,同时户口所在地社区也要出具证明,死者家属凭以上两个证明、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及死者生前病历到户口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一、二、三、四联,第三联供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使用,第四联供办理死者火化手续使用。上述两证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取留底。

3.流动人口的死亡需要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方可办理丧葬事宜。由其务工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开具证明,死者亲属或代办人持死者身份证明及社区证明到居住地所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涉及公安部门管理的非正常死亡,必须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其他按相应程序办理。

(四)死者家属需对《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确认,并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背面签字;如有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代办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死者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第三条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对各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死因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

2.组织和指导各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工作规范和工作要求开展死因监测工作。

3.组织各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事死因统计工作的人员进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登记本》、《新生儿死亡登记本》的交换;并协调与公安部门有关资料的交换工作。

4.对各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的死因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死因监测数据的输机和及时上报。

5.对全市死因监测资料进行质量控制与评价,开展漏报调查,以及数据汇总、统计、分析。

6.对从事死因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新知识、新方法,以及计算机应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以保证死因统计工作的质量。

(二)各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开展死亡登记和报告。

2.对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负责审核、整理、编码、录入、转卡、分析,对项目不全的要进行询问、调查,以达到相关质量要求。

3.定期与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漏工作,并进行调查。同时,做好本辖区人口数据的收集统计工作。

4.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与保存。

5.定期对辖区内的临床、防保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每季度对辖区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登记本》、《新生儿死亡登记本》的填写质量和报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负责辖区内的死亡信息收集,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登记本》、《新生儿死亡登记本》。

2.对辖区内死亡信息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将辖区内的死亡资料定期上报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的工作开展情况,做好质量控制。

(四)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1.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将死因监测工作纳入科室年度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检查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2.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存根)和《死亡登记本》、《新生儿死亡登记本》的保存与管理。

3.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确保《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填写和报告的质量。

2023死因工作计划篇4

为使统计资料能更实际地反映我市居民的健康状况和死亡原因,保证死亡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使用t;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t;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开展死因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卫生部门职责

1、各级卫生行政机关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印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领导和督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因登记报告和统计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及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协调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对死亡报告进行质控和考核。

(2)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各医疗机构和公安部门的居民死亡报告,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附件3)的审核、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3)制定死因监测工作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对《疾病和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的推行使用进行培训、指导。

(4)开展死因核实,组织漏报调查;定期与公安、民政、计生等部门及各级医疗单位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5)负责管理发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和保存好各种死因原始资料和统计资料。

(6)动态监管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报告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向下一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1)指定专人负责死亡病例的登记报告工作,对本院医生填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收集、审核、盖章、登记, 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寄(送)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有计划的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全院的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发现漏报的,要及时补报。

(3)向死者家属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四、五联,管理和保存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存根和登记簿。

(4)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负责辖区内医院外正常死亡个案的收集、核实和死因调查工作,凭《居民村居死亡证明》为医院外正常死亡者家属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15天内完成审核并进行网络直报。每月将掌握的本辖区内死亡人员名单与乡镇(街道)民政办、派出所、村(居)委员会进行核对,组织、指导责任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居民死亡情况,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要及时组织开展死因调查,补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各县(区)公安(分)??

(1)负责判定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的死亡性质,并出具《死因鉴定通知书》《死因鉴定通知书》,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公安部门的《死因鉴定通知书》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定期向疾控机构提供居民死亡资料,并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上一年度当地人口的统计数据(见附件5)。

2、各公安派出??

严格依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联,为死者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和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五联。管理和保存好第三联和登记簿,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三)各殡葬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职责

1、各殡葬管理部门

(1)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为死者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对未按程序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应要求死者家属先补办《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方可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定期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死亡资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火化资料。

(2)、保存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2、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职责

(1)做好辖区范围内各相关部门及村(居)委员会的协调工作,切实为乡镇卫生院开展死因调查及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 向群众宣传死因统计工作的意义和殡葬火化办理程序。

(四)村(居)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本村(居)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进行初步调查,为死者家属出具《居民村居死亡证明》(附件4),告知死者家属凭此证明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及时向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本村(居)委居民死亡信息,保存好《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存根,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3、向群众宣传死因统计工作的意义和殡葬火化办理程序。

(一)死亡登记对象

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居民死亡登记和报告程序

不同情形死亡个案的登记报告程序如下:

1、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已经死亡的居民以及医疗单位发现在医院出生时有生命现象(即有心跳、哭声、呼吸、随意肌运动或脐带搏动中的任何一项)死亡和至28天内死亡的新生儿,由所在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填报单位留底保存,第二联由填报单位每月10日前寄送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四、五联交给死者家属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殡葬火化手续和死者家属留存。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t;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2、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包括流动人口),死者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村(居)委员会申请办理《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办理《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后,死者家属携带该证明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填报单位留底保存,第二联由填报单位每月10日前报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四、五联交给死者家属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殡葬火化手续和死者家属留存。

3、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出具《死亡鉴定通知书》《死因鉴定通知书》,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公安部门的《死亡鉴定通知书》《死因鉴定通知书》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死者家属凭盖章后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注销户口、殡葬火化手续。

未知名尸体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调查未知名尸体身份工作规定》进行尸源辨认、销户及火化等工作。

4、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死亡个案,死者所在的村(居)委员会,要及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通知死者家属前来办理《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告知死者家属凭此证明和生前病历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联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必要时,村(居)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要进行入户调查。

5、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还应填写《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附表7)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附表8)。

(三)在死亡个案漏报调查以及各部门间死亡信息核对时发现的漏报个案,由上述规定的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登、补报。

(四)死者家属需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确认,并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第二联背面签字;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

(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死因鉴定通知书》和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必须盖有公章,否则无效。

(六)流动人口可以先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殡葬火化手续,然后再回原籍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七)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医疗机构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或单位、旅馆等公共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死者生前病史和调查结果,填写《居民死亡推断书》。

(一)市卫生、公安、民政三部门成立居民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工作,共同开展全市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培训和协调实施等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会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节假日、非工作时间的值班制度,确保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工作人员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对项目不全和不清楚的要认真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要做死因推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各个项目需填写完整、准确,并对所办理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时进行登记和录入电脑网络直报。

(三)卫生、公安、民政和村(居)委员会等部门要建立居民死亡信息核对制度,每月对本单位、本辖区所掌握的死亡人员名单进行核对,发现重报要及时剔除,发现漏报要及时补登和补报,居民死亡个案漏报率≤5%。

(四)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数量与本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数量符合率应为100%;死亡病例报告率达100%;卡片填写完整准确率≥95%,填写错误率以及死因诊断不明的比率≤5%;根本死亡原因判定和icd编码正确率≥95%;乡镇卫生院对在医院外死亡个案的调查率达100%。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辖区居民死因资料,计算辖区死亡指标,准确、及时填报有关报表,撰写年度死亡分析报告,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区)卫生局,为统计分析我市居民健康和生命的死亡水平、主要死亡原因及其基本变化规律,提供有效、准确地科学依据。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卫生单位、公安部门、村(居)委员会等现使用的《死亡证明书》一律停止使用。

2023死因工作计划篇5

为加强我院死因监测工作,避免和减少误差提高报告质量和报告及时性,查找和排除过程中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以便及时纠正,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20xx年死因监测工作计划。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有领导分管,明确死亡病例监测网络直报部门和专(兼)工作人员,落实相应的设备,物资,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工作制度,确保死亡病例上报及监测工作的质量。

2、信息收集

凡在我辖区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并做好登记,,登记率达100%。

3、网络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报告程序,时限

医院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并由医务科或防保科人员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直报时,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3)信息管理

医院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积极开展辖区内死因网络直报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根本死因及lcd—10编码的准确率。

2023死因工作计划篇6

为了加强死亡报告与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及时准确的发现诊断不明的死亡病例,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关于使用〈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计划开展以下工作:

一、死因监测

1、死亡登记

死亡登记对象为发生在东阿县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县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包括医疗机构死亡个案调查、家庭死亡个案调查、其他场所发生的正常死亡个案调查登记。

2、死亡信息的报告

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医院内《死亡证》,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写完整的《死亡证》(送)县疾控中心,并做好交接记录。

3、死亡信息核实

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日对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核实,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乡镇卫生院对村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核实。

县疾控中心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质量审核,对于《死亡证》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者,要与报送单位(或部门)进行核实,补充或纠正错误,对于通过核对仍然无法获得准确信息的,要求乡镇卫生院进行调查核实。

4、死亡个案收集的补充途径

县疾控中心定期与县公安局、殡葬馆、妇幼保健院、计生局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摘录相关信息,填写《死亡证》,注明死亡信息来源,并负责进行补报。县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收集的上月全部死亡个案进行编码。

5、原始数据的录入和上报

县疾控中心组织专人将经核实并完成死因编码的《死亡证》信息,及时录入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慢病中心。

二、机构与职责

(一)县疾控中心设立专门岗位,落实全国疾病监测点死因监测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编码、录入、整理、分析和上报,组织各类培训,对医院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开展内部质控和评价。开展具体工作为:

1、组织和指导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亡登记和报告;

2、负责收集全县医疗机构的死亡病例报告,负责审核、整理、编码录入、转卡、分析,并按本规范统计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上报;

3、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与保存。

4、开展死因核实、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5、定期对临床核实、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6、定期与县公安局、民政局、妇幼保健院和计生局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7、对辖区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撰写工作通报,及时反映评估结果。

8、做好全县人口死亡数据的统计分析,为我县社会发展和卫生政策的制定提供信息支持。

三、制度保障

1、例会制度

县疾控中心定期召开死亡资料报告、填写和审查的会议。了解情况,并给予技术的指导和协调各方关系。

2、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死亡信息(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制度。县疾控中心安排专人对资料进行管理。原始资料须长期保存,录入后的数据使用有效方式备份保存。

3、人员培训制度

县疾控中心每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死因报告专管员、临床医生、基层医生和防保医生、村医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着重加强各级医院医生,尤其是基层医生和村医的培训,培训内容应侧重于出生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根本死因的确定。

死因编码人员以及从事死因监测工作的其他人员应经国家或省级培训,考核合格者实行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