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三者该如何区
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三者该如何区别,相关法律规定又是什么,许多求职者特别是毕业生,对这个问题基本是一筹莫展。对于一些刚入行的HR来说,也未必了解的相当清晰。权威网站()的“有才”网友们用通俗易懂、幽默搞笑的解释,来分别说明了这三期的区别。希望在博得大学生一笑的时候,让你们也能彻底明白自己在每个期应该受到怎么样的对待。
网友兔子猫:
实习期:
身份:还是学生,
环境:公司上下对你很客气。
感觉:你也把(实习的)公司当作是未来工作的唯一归宿,离开的时候还一把鼻涕一把泪的。
工资:基本不给工资,给的话也是比扫地的阿姨少(至少不会比她们还多的)。
总结:好舍不得!
见习期:
身份:刚刚毕业
环境:公司已经把你当作公司一员来看,当然了,还是把你当作新人。
感觉:已经感受公司作为资本主义的前沿阵地,有些凉意了。
工资:不会太高,但是肯定比扫地阿姨要高一些了。
总结:怎么跟实习期完全感觉不同呢?疑惑哦!
试用期,简称PP:
身份:刚刚从其他公司“叛逃”过来(新、中、老都有)
环境:人人都把你当作是来抢他们饭碗的异己来看,恨你一个洞!
感觉:战战兢兢(因为你想通过PP)或者死皮赖脸(因为你已经考虑下一个试用期公司了)。
工资:高低都有,就看你面试时候忽悠了。
总结:人民币在哪拿不都一样?!
网友幕后:
实习期:还没毕业时在单位工作的日子。
见习期:毕业之后单位给新聘人员定的试工日期,一般是前期了解阶段,这时候的工作就是学习单位分派给你的工作。
试用期:了解完之后是企业和自己的选择阶段,这时候会让你上手做具体的工作,这期间工作过关就转正,不过关就另谋出路。
网友哈里潘:
试用期:劳动法概念,特指在劳动合同履行初期,合同双方具有一定选择权的期限。
法律解释: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者提前3天就可以解除;工资可以为正式工资的80%。
见习期:非劳动法概念,行政概念,目前被扩大到劳动法领域。
法律解释:本来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新进人员进行业务适应和考核的期限,适用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但是后来政府因就业困难,主导了大学生见习计划。经过批准的见习基地(实际为企业),可以仿照见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由于见习制度和劳动法本来存在差异,如见习期一年,故见习制度实际上与现有劳动法冲突。属于我国的特色。
实习期:非劳动法概念,严格上说是一种民事劳务关系。
法律解释:首先,实习仅适用于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关系。
标准的实习,是企业与学校建立实习协议,学校派学生到企业实习,为企业提供劳务,企业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根据劳动部的解释,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现在的实习多是学生的自主行为,学校对此并不知情,缺乏学校的保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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