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想辞职,要不要公司开离职证明?
临近年底,很多人都想早点过年回家,于是匆匆忙忙辞职,而没有正式办理离职手续,这样会有什么影响吗?离职证明又是什么呢?是不是一定要开的呢?
咱们一起往下看!
离职证明
开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离职证明看似只是一张纸,却蕴含着很大的作用:
●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2、劳动者工作经验的证明;
● 3、劳动者申请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 4、新用人单位规避劳动者“脚踏两只船”风险的重要证明;
● 5、劳动者申请转移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的证明。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离职证明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提供。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注意:
1、除了以上四点内容以外,需要增加其他内容时,必须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并不得损害劳动者利益。
2、以上四点内容并没有离职原因,因此,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真实地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不得对劳动者作出负面评价。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的,需承担两种责任:
一是行政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二是赔偿责任,即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单位能不能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而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答: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工作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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