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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了不该缴的“培训费”

小席:我受骗了

一份简历10元钱

4月26日,经过反复挑选,我带着在一个很大的人才招聘网上招聘公司留下的地址,来到了××路。这里有一家我决定去面试的公司。我紧张地走进了大楼。

一位男士让我坐下并要求拿出简历。我拿出简历,他马上用职业的语言很熟练地告诉我:简历不符合要求,如果愿意他们可帮填制一份,但要付费10元。几分钟后,根据我报出的个人信息很快打印出一份简历。我当时只是觉得10元有点贵,但还是交了钱。

诱人的待遇

接待我的那位男士让我进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坐在办公桌后,看上去很亲切(现在想起来很可恶)。他问我“应聘什么职位”,我答“接待文员”。他说,那我先跟你讲一下接待文员的待遇:试用期1000元,转正后1400元,外加住房补助(如果是在外面居住的话)。我一听很是欣喜。这是我遇到的接待文员职位最好的待遇了。然后他还大概描述了一下公司的情况。

缴了250元,欠下50元

接着他说,有时间的话你就来公司参加上岗培训吧,但现在必须交纳300元培训费,8天培训期后我们将退还给你,这钱算作保障金,目的是防止在培训期间一些人员走掉……我什么也没想就问,现在就要交吗?他说是。我看了看钱告诉他“带得不够”,他问有多少,我数了数只有270元。他说今天就先交250元吧。我拿出了钱放到桌上。他说,“你把这份合同签了,你也有个保障”。我以为是劳动合同,看也没看就签了。记得当时签名的时候手还激动得发抖。他说你在合同上写上“欠50元27日缴清”,否则按违约处理,必须交纳违约金300元。我就按他的要求写了。当时心里还在发慌,哪里还拿得出50元呢?我全部的财产也就剩下包里的20元了。签好合同后,他又跟我聊了一会,家在哪里,什么时候来上海,有没有朋友等等,然后很友好地告别。

刚出楼,我就迫不及待地打电话给男朋友,告诉他我找到工作了,并把刚才的一切告诉了他,特别强调“还签了合同”。他马上问“什么合同”?我说“我也不清楚,但交了250元钱”。男朋友在那边马上很大声地说:你受骗了,交钱是不合法的!我说有合同,并把合同念给他听:“……乙方须按甲方规定在培训期间内销售甲方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后视乙方能力安排岗位”,念到这儿,我也有点心虚了,觉得不对劲。
总经理说“你可以举报我”

我和男朋友一起来到刚才被接待的公司。

男朋友开门见山地说:你那份合同算什么?有什么依据收取费用?坐在办公桌后的总经理一副盛气凌人的样子:刚才不是跟她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吗?你来这里干什么?我收取费用是有章有循的。我是学法律专业的,你们懂什么?如果你们这样无礼取闹,我也用粗鲁的态度对待你们。

我不想把事情弄僵,而且还想着明天来参加培训。为了缓解僵硬局面我出面打圆场。我说经理不是这样的,我男朋友是觉得有点不放心所以来问一下为什么交这笔钱。总经理马上回答我:刚才我们不是谈得挺好的,也讲清楚了交这钱是怎么一回事情。我点头。他马上又对我男朋友说:如果你觉得我们公司收费是不合法的,你现在就可以打110报警,说我们诈骗啊。我也可以先告诉你,110一定会告诉你这事情归劳动局管理,让你拨×××。再告诉你,劳动局就在我们大厦的对面,你去啊,我给你我的名片。你说我的名字:×××,他们一定认得。

这时候,我才相信:我是受骗了。

也许250元钱,对好多人来说不算什么。可那钱对我来说很重要。男朋友3月底参加工作,4月22日发了364元钱的工资,除了最便宜的生活用品外,我们什么也没有舍得买。可突然之间,接近一个月的工资就这样被骗走了。

我真不想再提起这件事。可今天,这家骗子公司的地址又赫然出现在了那个招聘网上。我把我的经历说出来,目的是不想看到还有人受到像我一样的伤害。

现行法规:尚待建立健全

现行的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着眼于招聘过程,比如人才市场举办的合法性,招聘过程的合法性等等。至于招聘企业,前几年劳动和人事部门有招聘单位审批的规定,即对招聘单位的合法性、招聘岗位和人员的可靠性等必须经过审核,在加盖了行政管理部门的章后,才能公开招聘人员。后来这个规定取消了,现在只要有工商登记,所有单位都可以招聘人员。取消这个规定对大多数企业市场化配置人员提供了便利,但极少数靠“招聘”来骗取钱财的人和单位也会打擦边球。

对类似小席遭遇到的以“培训费”为由头骗取钱财的“骗子公司”,目前职能部门处理起来有一定难度。主要原因是对于这种新的现象,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能够制约、查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对此的管理职责划分尚未进行明晰地界定。

对工商部门而言,其职能主要是管理各类工商企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对他们在经营过程中的经营范围给予监察管理。合法单位招聘中的虚假行为,比如入用后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培训费”纠纷之类,难以纳入工商部门管理职责。

对公安部门而言,单位对录用员工收取“培训费”以达到骗财目的的行为,如果诈骗数量达到规定下限,可以刑事立案;特别是对那些以招聘为幌子,收取大量钱财后“人去楼空”的公司,公安机关也正加大执法力度立案查处。但对于像席小姐这样的个别行为,立案有难度。

对劳动监察部门而言,对单纯在招聘中收取费用、押金的行为,正在加大查处力度。同时,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劳动监察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而类似席小姐被收取“培训费”的遭遇不不在上述情况之列。

友情提醒:10种招聘不能信

看来要制约“培训费”之类的新花招,尽快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但在目前管理制度等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的前提下,求职者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各种不法用工行为。在目前市场上,大致有10类招聘不能轻信:

1、招聘广告上面没有真正的公司名字、地址,只有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
2、借在居民楼内的公司或办公条件过于简单的“皮包公司”;
3、只招聘“销售代表”、“业务主办”等职位的;
4、特别注明欢迎“外地人员”或只招聘外地人员的;
5、报酬远高于市场水平的;
6、通过名不经传的小的中介公司招聘的;
7、应聘或面试时收取报名费、资料费、服装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8、打着经济顾问公司、理财公司名义招收业务员的;
9、面试要求非常低,招聘过程过于简单的;
10、及格后立即要你推销产品,特别是一定要先付钱,而产品价格远高于市场的。

来源:上海人才市场报

缴了不该缴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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