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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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社会处于转型阶段,劳动关系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据了解,2004年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共接待职工群众来信来访59552次,比上年增加了15.6%,其中部分群众性事件规模大,人数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企业的生产及人民群众的生活都带来一定的影响。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企业职工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人们极为关注的话题。对此,日前记者走访了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高铁锁主任。
记者:何为职工的合法权益?
高主任:《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记者:目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主要存在哪几方面?
高主任:从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不给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欠缴社会保险等较为普遍。此外,还存在有随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雇佣童工、强制职工劳动(如:违章冒险作业、以暴力构成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同工不能同酬、不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问题。例如:我省有一个县在制定企业改制办法时,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在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然而国家早有明文规定,企业改制给职工发放经济补偿,不应受十二个月的限制。该县部分企业的职工们对此非常不满,他们说:职工不能按工龄长短享受福利待遇,不是国家政策的原因,而是人为造成的。因此企业职工们不断上访告状,但是问题至今迟迟未能得到解决。
还有一个县工商银行的8名职工,1988年前后进入该银行工作,由于当时没有劳动部门的用工指标,这些职工在进入银行工作后,被称为“代办员”,虽然与其他职工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待遇差别悬殊。工资待遇低,没有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甚至连住房、职称待遇也没有。他们虽然在工作中都表现不错,有的还是省和国家级的技术能手,但在单位裁员时,却是“优先”下岗对象。按照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职工的工资分配应实行同工同酬,但在现实中,由于现型体制遗留下来的一些弊端,使一些不合理的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
记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高主任: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或单位,在进行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仅仅考虑企业的财力和当地政府财政等方面的局限,把职工的利益却放到了一边,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事,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好在目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断完善维权体系,扩大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助途径。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通过行政手段纠正用人单位的行为,甚至对其进行处罚。2004年12月,我国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给予了明确规定:在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服仲裁,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省某市有一个国有煤矿企业,1999年10月宣布破产,该煤矿300多名职工直到自己赖以生存的单位破产的那一天,才知道企业一直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就意味着职工们将来的养老等方面没有任何保障。于是,企业职工们寻求当地有关部门要求解决这些问题,但是上上下下找了两年多时间,也没有任何结果。后来他们投诉到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2002年5月,在省劳动保障部门的介入下,经过与当地政府反复协商,最后当地有关部门为该煤矿的职工补缴了148万元的社会保险。
最近,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和诚信友爱的社会大环境,解决好维护职工权益的问题,是社会安定有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如果企业职工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举报或投诉,相信组织,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却莫放弃正当的自我保护权利,走入极端,使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来源:山西日报
记者:何为职工的合法权益?
高主任:《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记者:目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主要存在哪几方面?
高主任:从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不给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欠缴社会保险等较为普遍。此外,还存在有随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雇佣童工、强制职工劳动(如:违章冒险作业、以暴力构成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同工不能同酬、不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问题。例如:我省有一个县在制定企业改制办法时,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在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然而国家早有明文规定,企业改制给职工发放经济补偿,不应受十二个月的限制。该县部分企业的职工们对此非常不满,他们说:职工不能按工龄长短享受福利待遇,不是国家政策的原因,而是人为造成的。因此企业职工们不断上访告状,但是问题至今迟迟未能得到解决。
还有一个县工商银行的8名职工,1988年前后进入该银行工作,由于当时没有劳动部门的用工指标,这些职工在进入银行工作后,被称为“代办员”,虽然与其他职工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待遇差别悬殊。工资待遇低,没有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甚至连住房、职称待遇也没有。他们虽然在工作中都表现不错,有的还是省和国家级的技术能手,但在单位裁员时,却是“优先”下岗对象。按照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职工的工资分配应实行同工同酬,但在现实中,由于现型体制遗留下来的一些弊端,使一些不合理的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
记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高主任: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或单位,在进行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仅仅考虑企业的财力和当地政府财政等方面的局限,把职工的利益却放到了一边,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事,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好在目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断完善维权体系,扩大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助途径。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通过行政手段纠正用人单位的行为,甚至对其进行处罚。2004年12月,我国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给予了明确规定:在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服仲裁,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省某市有一个国有煤矿企业,1999年10月宣布破产,该煤矿300多名职工直到自己赖以生存的单位破产的那一天,才知道企业一直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就意味着职工们将来的养老等方面没有任何保障。于是,企业职工们寻求当地有关部门要求解决这些问题,但是上上下下找了两年多时间,也没有任何结果。后来他们投诉到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2002年5月,在省劳动保障部门的介入下,经过与当地政府反复协商,最后当地有关部门为该煤矿的职工补缴了148万元的社会保险。
最近,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和诚信友爱的社会大环境,解决好维护职工权益的问题,是社会安定有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如果企业职工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举报或投诉,相信组织,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却莫放弃正当的自我保护权利,走入极端,使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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